2020安徽省农信社招聘考试法学背诵考点:自诉案件的审查与受理
自诉案件的审查与受理
1、对自诉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15日内审查完毕。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决定立案,并书面通知自诉人或者代为告诉人。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起诉;自诉人不撤回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
(1)不属于《高法解释》第1条规定的案件的(即不属于自诉案件的范围)。
(2)缺乏罪证的。
(3)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4)被告人死亡的。
(5)被告人下落不明的。
(6)除因证据不足而撤诉的以外,自诉人撤诉后,就同一事实又告诉的。
(7)经人民法院调解结案后,自诉人反悔,就同一事实再行告诉的。
3、【注意】
对已经立案,经审查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说服其撤回起诉或者裁定驳回起诉;自诉人撤回起诉或者被驳回起诉后,又提出了新的足以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证据,再次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温馨提示: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长职理培网站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责任编辑:长职理培)
点击加载更多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