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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安徽省农信社招聘考试法学背诵考点:宣判

来源: 2020-04-05 12:27

宣判

(1)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

(2)宣判有当庭宣判和定期宣判两种形式。

①当庭宣判:当庭宣告判决的,应当在5日内送达判决书。

②定期宣判:定期宣告判决的,应当在宣判前,先期公告宣判的时间和地点,传唤当事人并通知公诉人、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判决宣告后,应当立即将判决书送达上述人员。

(3)公诉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被害人、自诉人或者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未到庭的,不影响宣判的进行。

(4)依据《高法解释》规定,宣告判决前,人民检察院要求撤回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撤回起诉的理由,作出是否准许的裁定。

(5)裁定准许人民检察院撤诉的案件,没有新的事实、证据,人民检察院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退回人民检察院。

3.人民法院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判决、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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