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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有限责任公司有甲、乙、丙三名股东,甲、乙各持8%的股权,丙持84%的股权。丙任执行董事,乙任监事。甲发现丙将公司资产以极低价格转让给其妻开办的公司,严重损害了本公司利益,遂书面请求乙对丙提起诉讼。乙碍于情面予以拒绝。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甲可以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要求丙对相关事项作出说明 B.甲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对丙提起诉讼,要求其赔偿公司损失 C.甲可以以公司内部监督机制失灵、公司和股东利益严重受损为由,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解散公司 D.甲可以请求公司

提问人:李娟发布时间:2020-08-07

某有限责任公司有甲、乙、丙三名股东,甲、乙各持8%的股权,丙持84%的股权。丙任执行董事,乙任监事。甲发现丙将公司资产以极低价格转让给其妻开办的公司,严重损害了本公司利益,遂书面请求乙对丙提起诉讼。乙碍于情面予以拒绝。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甲可以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要求丙对相关事项作出说明

B.甲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对丙提起诉讼,要求其赔偿公司损失

C.甲可以以公司内部监督机制失灵、公司和股东利益严重受损为由,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解散公司

D.甲可以请求公司以合理价格收购其股权,从而退出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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