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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木制品厂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既生产工艺木筷,又生产木制一次性筷子,2019年12月发生下列业务: (1)向农业生产者收购一批树枝,收购凭证注明收购金额10万元,送到乙加工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委托其加工成木制一次性筷子,支付送货运输费,取得运输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运费金额0.8万元,提货时向乙加工厂支付含增值税款项5.65万元(含加工费和辅助材料费),乙加工厂同期无同类产品销售价格。 (2)当月按照合同约定向A餐饮用品批发站预收木制一次性筷子含税价款7.91万元,月末发货60%,

提问人:李娟发布时间:2020-08-10

甲木制品厂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既生产工艺木筷,又生产木制一次性筷子,2019年12月发生下列业务:

(1)向农业生产者收购一批树枝,收购凭证注明收购金额10万元,送到乙加工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委托其加工成木制一次性筷子,支付送货运输费,取得运输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运费金额0.8万元,提货时向乙加工厂支付含增值税款项5.65万元(含加工费和辅助材料费),乙加工厂同期无同类产品销售价格。

(2)当月按照合同约定向A餐饮用品批发站预收木制一次性筷子含税价款7.91万元,月末发货60%,其余在下月初发货。

(3)采用赊销方式销售给B贸易公司木制一次性筷子一批,合同约定含税总价22.6万元,当月末应结款50%,但是B贸易公司因资金周转问题未能按期结款。

(4)当月销售雕花工艺木筷,取得不含增值税金额10万元。

(5)当月领用从乙厂加工收回的木制一次性筷子的70%,消毒包装后对外销售,取得含税收入13.56万元。

(其他相关资料:木制一次性筷子消费税税率为5%)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1)甲木制品厂业务(1)应被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2)甲木制品厂业务(2)、(3)应纳的消费税合计金额。

(3)甲木制品厂业务(4)应纳的消费税。

(4)甲木制品厂当月应自行向税务机关缴纳的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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