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情形中,属于股份有限公司可以收购本公司股份的有( )。
A.增加公司注册资本
B.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C.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D.将股份用于员工股权激励
在乙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过程中,出资人甲以乙公司名义与他人签订一份房屋租赁合同,所租房屋供筹建乙公司之用。乙公司成立后,将该房屋作为公司办公用房,但始终未确认该房屋租赁合同。下列关于房屋租赁合同责任承担的表述中,符合公司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第六章.公司法律制度)
A. 甲承担
B. 乙承担
C. 甲、乙连带承担
D. 先由甲承担,乙承担补充责任
李某拟与其朋友张某、刘某设立A有限责任公司。李某在准备公司设立的相关事项时,发生了车祸,于是李某与其担任某公司高管的儿子小李商议,在公司设立登记时登记小李的名字,小李为名义股东,李某为实际出资人。后小李购房急需资金,未征得李某同意便擅自将其持有的A公司股权以合理价格转让给了不知情的王某,并办理了股权变更登记。根据我国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第六章.公司法律制度)
A. 王某已取得该股权的所有权
B. 李某有权要求王某返还该股权
C. 张某、刘某有权要求王某返还该股权
D. 李某有权撤销小李和王某之间的股权转让合同
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减资决议,应当经过有一定比例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该比例是( )。(第六章.公司法律制度)
A. 1/3以上
B. 1/5以下
C. 2/3以上
D. 1/10以上
2018年3月1日,甲公司为建造一栋办公楼从银行借入6 000万元,借款期限为3年,年利率为5%。2018年5月1日,甲公司采取出包方式委托乙公司为其建造该办公楼,并预付了2 000万元工程款。2018年6月1日,办公楼实际开工建造,预计工程建造期为1.5年。12月1日根据工程进度支付工程款1 000万元,至年末工程尚未完工。甲公司将闲置借款资金用于固定收益债权短期投资,月收益率为0.5%。不考虑其他因素,该项专门借款在2018年度应予资本化的利息金额为( )万元。
A.20
B.40
C.15
D.75
甲公司为房地产开发企业,2011年6月1日将一栋已到租赁期的办公楼收回后计划用于出售,甲公司对投资性房地产采用成本模式进行后续计量,该办公楼系甲公司于2002年11月末建造完成并开始出租,原价为1 450万元,预计使用年限为20年,预计净残值为50万元,采用直线法计提折旧。收回日办公楼的公允价值为1 600万元,办公楼转换后的入账价值为( )。(第六章.投资性房地产)
A. 1 600万元
B. 855万元
C. 861万元
D. 1 450万元
甲公司拥有一项投资性房地产,采用成本模式进行后续计量。2011年1月1日,甲公司认为该房地产所在地的房地产交易市场比较成熟,具备了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条件,决定对该项投资性房地产从成本模式转换为公允价值模式计量。2011年1月1日,该写字楼的原价为3 000万元,已计提折旧300万元,账面价值为2 700万元,公允价值为3 200万元。不考虑所得税影响,甲公司按照净利润的10%计提盈余公积,甲公司的下列处理中正确的是( )。
A. 确认其他综合收益500万元
B. 确认其他综合收益200万元
C. 确认公允价值变动损益500万元
D. 调整留存收益500万元
以下应按照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是( )。
A. 转让债券取得的所得
B. 转让住房取得的所得
C. 个人将其收藏的已故作家文字作品手稿拍卖取得的所得
D. 个人将自己的文字作品手稿拍卖取得的所得
中国公民李某取得工程设计收入20000元,从中拿出5000元,直接捐赠给了农村义务教育,李某就该笔收入应预缴的个人所得税为( )元。
A. 0
B. 1400
C. 3200
D. 3800
约翰是美国人,2019年7月10日来华工作,2020年5月15日回国,则该纳税人( )。
A. 2019年度为我国非居民个人,2020年度为我国居民个人
B. 2019年度为我国居民个人,2020年度为我国非居民个人
C. 2019年度和2020年度均为我国非居民个人
D. 2019年度和2020年度均为我国居民个人
赵某担任甲上市公司总经理,并持有该公司股票10万股,钱某为甲公司董事长兼法定代表人。
2011年7月1日,钱某召集甲公司的董事会,9名董事中有4人出席,另有1名董事孙某因故未能出席,书面委托钱某代为出席投票。经钱某提议,出席董事会的全体董事通过决议,从即日起免除赵某总经理的职务。12月20日,赵某卖出所持的2万股甲公司股票。
2011年12月23日,赵某向中国证监会书面举报称:(1)甲公司的子公司乙公司曾向甲公司全体董事提供低息借款,用于个人购房;(2)2011年4月1日,甲公司召开的董事会通过决议为母公司丙公司向银行借款提供担保,但甲公司并未公开披露该担保事项。
2012年1月16日,中国证监会宣布对甲公司涉嫌虚假陈述的行为立案调查。3月1日,中国证监会宣布:经调查,甲公司存在虚假陈述行为,决定对甲公司给予警告,并处罚款300万元;认定钱某为直接责任人员,并处罚款100万元;认定董事李某等人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并处罚款100万元。
钱某辩称,甲公司未披露担保事项是公司实际控制人的要求,自己只是遵照指令行事,不应受处罚;李某则辩称,自己是独立董事,并不参与甲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因此不应对甲公司的虚假陈述行为承担任何责任。中国证监会未采纳钱某和李某的抗辩理由。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2011年7月1日甲公司董事会的出席人数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3分)
(2)甲公司董事会能否在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解除赵某的总经理职务?并说明理由。(3分)
(3)2011年12月20日赵某卖出所持甲公司2万股股票的行为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3分)
(4)乙公司向甲公司的所有董事提供低息借款购房的行为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3分)
(5)2011年4月1日甲公司董事会通过的为丙公司提供担保的决议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3分)
(6)钱某和李某各自对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的抗辩能否成立?并分别说明理由。(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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