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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乙公司和朱某作为发起人募集设立了丙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丙公司”),丙公司共有200万股股份,甲公司持有丙公司40万股股份;乙公司持有丙公司20万股股份,朱某持有丙公司10万股股份,其余股份以无记名股票的形式发放募集。丙公司章程中规定实行累积投票制。 丙公司为奖励公司杰出员工王某,经公司董事会决议收购了本公司1万股股票,但是在转让给王某前,王某辞职,丙公司遂决定由公司自己持有这1万股股票, (5年)后再注销。 丙公司董事会成员之间发生矛盾,公司章程规定的9名董事有4名辞职公司管理混乱,董

提问人:李娟发布时间:2020-08-13

甲公司、乙公司和朱某作为发起人募集设立了丙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丙公司”),丙公司共有200万股股份,甲公司持有丙公司40万股股份;乙公司持有丙公司20万股股份,朱某持有丙公司10万股股份,其余股份以无记名股票的形式发放募集。丙公司章程中规定实行累积投票制。 丙公司为奖励公司杰出员工王某,经公司董事会决议收购了本公司1万股股票,但是在转让给王某前,王某辞职,丙公司遂决定由公司自己持有这1万股股票, (5年)后再注销。

丙公司董事会成员之间发生矛盾,公司章程规定的9名董事有4名辞职公司管理混乱,董事会于4名董事辞职3个月后决定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增选4名董事。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召开12日前董事会通知了甲公司、乙公司和朱某,并公告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

张某持有丙公司6万股股票,张某在临时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提案要求股东大会作出解散公司的决议,董事会认为张某的提案是无稽之谈,未予理会。

丙公司临时股东大会增选出4名董事。周某持有丙公司2万股股票,但由于周某没有看到丙公司的公告,便没有参加临时股东大会。周某在股东大会决议作出之日起第45日向法院申请撤销丙公司此次临时股东大会增选4名董事的决议。

(已知:章程对公司回购股份的决议没有规定,股东大会也未对董事会进行授权。)

根据以上情况,回答下列问题:

(1)丙公司是否有权收购本公司股份?为什么?

(2)本案中丙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行为有哪些不符合法律规定之处?

(3)丙公司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程序有哪些不符合法律规定之处?

(4)丙公司董事会对张某提案的处理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

(5)甲公司、乙公司、朱某、丙公司在增选4名董事的表决中各拥有多少表决权?

(6)法院是否应当支持周某的主张?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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