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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0月8日,甲厂向乙厂収函称其可提供X型号设备,请乙报价。10月10日乙厂复函表示愿以5万元贩买一台,甲厂10月12日复函称每台价格6万元,10月30日前回复有效。乙厂于10 月19日复函称愿以5.5万元贩买一台,甲厂收到后未作回复。后乙厂反悔,于10月26日収函称同意甲厂当初6万元的报价。下列关于双方往来函件法律性质的表述中,不符合《合同法》规定的是( )。  

提问人:李娟发布时间:2020-11-12

 A.甲厂10月8日的収函为要约邀请


  B.乙厂10 月10日的复函为要约


  C.甲厂10 月12日的复函为反要约


  D.乙厂10 月26日的収函为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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