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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城公司与小龙公司订立合同,规定大城公司应于2002年3月1日交货,小龙公司应于同年3月7日付款。2月底,大城公司发现小龙公司财产状况恶化,无支付货款之能力,并有确切证据,遂提出中止合同,但小龙公司未允。基于上述因素,大城公司于3月1日未按约定交货。依据合同法原理,有关该案的正确表述是。

提问人:雷雅芬发布时间:2021-01-21
A.大城公司有权不按合同约定交货,除非小龙公司提供了相应的担保 B.大城公司无权不按合同约定交货,但可以要求小龙公司提供相应的担保C.大城公司无权不按合同约定交货,但可以仅先交付部分货物D.大城公司应按合同约定交货。如小龙公司不支付货款可追究其违约责任E.注销库存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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