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内容
中国公民李某在柏林签发一张转账支票给德国甲公司用于支付货款,付款人为中国乙银行北京分行;甲公司在柏林将支票背书转让给中国丙公司,丙公司在北京向乙银行请求付款时被拒。关于该支票的法律适用,依中国法律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提问人:杨丽梅发布时间:2019-12-10
A.如李某依中国法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德国法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适用德国法
B.甲公司对该支票的背书行为,应适用中国法
C.丙公司向甲公司行使票据追索权的期限,应适用中国法
D.如丙公司不慎将该支票丢失,其请求保全票据权利的程序,应适用德国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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