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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内容

.中国香港甲公司与内地乙公司签订商事合同,并通过电子邮件约定如发生纠纷由香港法院管辖。后因履约纠纷,甲公司将乙公司诉至香港法院并胜诉。判决生效后,甲公司申请人民法院认可和执行该判决。关于该判决在内地的认可与执行,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提问人:杨丽梅发布时间:2019-12-10
  A.电子邮件不符合“书面”管辖协议的要求,故该判决不应被认可与执行
  B.如乙公司的住所地与财产所在地分处两个中级人民法院的辖区,甲公司不得同时向这两个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C.如乙公司在内地与香港均有财产,甲公司不得同时向两地法院提出申请
  D.如甲公司的申请被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它可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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