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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刑法》第180条第4款之规定,证券从业人员利用未公开信息从事相关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依照第1款的规定处罚;该条第1款规定了“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两个量刑档次。在审理史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一案时,法院认为,尽管第4款中只有“情节严重”的表述,但仍应将其理解为包含“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两个量刑档次,并认为史某的行为属“情节特别严重”。其理由是《刑法》其他条款中仅有“情节严重”的规定时,相关司法解释仍规定按照“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两档量刑。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提问人:杨丽梅发布时间:2019-12-10
  A.第4款中表达的是准用性规则
  B.法院运用了体系解释方法
  C.第4款的规定可以避免法条重复表述
  D.法院的解释将焦点集中在语言上,并未考虑解释的结果是否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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