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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唐书》记载:兴平县人上官兴,因醉杀 人亡窜,吏执其父下狱,兴自首请罪,以出其父。京兆尹杜悰、御史中丞宇文鼎,以其首罪免其父,有光孝义,请减死配流。彦威与谏官上言曰:“杀 人者死,百王共守。若许杀 人不死,是教杀 人。兴虽免死,不合减死。”诏竟许决流。关于这段史料的理解,错误的选项是()

提问人:杨丽梅发布时间:2019-12-10
  A.伤害他人的行为不适用自首
  B.自首要求犯罪“未发”,上官兴自首在官府已经立案并抓获了其父亲,其行为不属于自首
  C.按照唐律规定,出于孝道自首可以减刑
  D.本案例反映了“礼”与“法”之间的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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