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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立诉孙华人身损害赔偿案,一审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电话通知双方当事人开庭,孙华无故未到庭,法院缺席判决孙华承担赔偿周立医疗费。判决书生效后,周立申请强制执行,执行程序开始,孙华向一审法院提出再审申请。法院裁定再审,未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5/三/46)

提问人:蔡爱秀发布时间:2019-12-18

A.法院电话通知当事人开庭是错误的

B.孙华以法院未传票通知其开庭即缺席判决为由,提出再审申请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C.孙华应向二审法院提出再审申请,而不可向原一审法院申请再审

D.法院裁定再审,未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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