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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复议申请人必须是具体行政行为中的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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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被申请人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撤销原具体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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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行政复议决定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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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审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适当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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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行政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可以重新调查取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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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的,不能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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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公民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不能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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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行政复议期限,但延长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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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行政复议申请人应当以书面形式申请行政复议,不能以口头形式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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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在行政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可以自行向申请人和其他有关组织或者个人收集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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