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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不可以同时提起行政赔偿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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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行政复议申请人已就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向人民法院起诉并且已被受理的,复议机关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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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行政复议申请人、第三人可以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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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具体行政行为发生地的县级地方政府应当将不属自己管辖的复议申请,转送有关行政复议机关,并告知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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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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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公安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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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申请人可以书面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口头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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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一律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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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复议机关在复议过程中收集和补充的证据,可以作为人民法院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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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内部自我纠正错误的一种监督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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