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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家300米的学校不能上,却被安排到2公里外的学校就读,某市一位适龄儿童在上小学时就遭遇了所在区教育局这样的安排,而这一安排市区教育局根据儿童户籍所在施教区做出的。根据该市教育局规定的“就近入学”原则,儿童家长将区教育局告上法院,要求撤销原来安排,让其孩子就近入学。法院对此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请求。 下列哪项最可能是法院判决的合理依据?

提问人:1213212发布时间:2021-03-28

A) “就近入学”不是“最近入学”,不能将入学儿童户籍地和学校的直线距离作为划分施教区的唯一根据。

B)该区教育区划分施教区的行政行为符合法律规定,而原告孩子户籍所在施教区的确需要去离家2公里外的学校就读。

C)按照地理要素划分施教区中的每所小学不一定就处于施教区的中心位置。

D) “就近入学”仅仅是一个需要遵循的总体原则,儿童具体入学安排还要根据特定的情况加以变通。

E)儿童入学究竟应上哪一所学校,不是让适龄儿童或其家长自主选择,而是要听从政府主管部门的行政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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