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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内容

韦某开设了“韦老四”煎饼店,在当地颇有名气。经营汽车配件的个体户肖某从外地路过,吃过后赞不绝口。当发现韦某尚未注册商标时,肖某就餐饮服务注册了“韦老四”商标。关于上述行为,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提问人:宋蕾发布时间:2020-05-13

A.韦某在外地开设新店时,可以使用“韦老四”标识

B.如肖某注册“韦老四”商标后立即起诉韦某侵权,韦某并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C.肖某的商标注册恶意侵犯韦某的在先权利,韦某可随时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D.肖某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类别超出了肖某的经营范围,韦某可以此为由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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