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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内容

甲、乙、丙三人共同商定出资设立一家普通合伙企业,其中约定乙以其所有房屋的使用权出资,企业的财务由甲负责。2015年4月,该合伙企业亏损巨大。5月,见股市大涨,在丙不知情的情况下,甲与乙直接将企业账户中的400万元资金,以企业名义委托给某投资机构来进行股市投资。同时,乙自己也将上述房屋以600万元变卖并过户给丁,房款全部用来炒股。至6月下旬,投入股市资金所剩无几。丙得知情况后突发脑溢血死亡。关于甲、乙将400万元资金委托投资股市的行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提问人:宋蕾发布时间:2020-05-13

A.属于无权处分行为

B.属于改变合伙企业经营范围的行为

C.就委托投资失败,甲、乙应负连带赔偿责任

D.就委托投资失败,该受托的投资机构须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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