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内容
高崎、田一、丁福三人共同出资200 万元,于2011 年4 月设立“高田丁科技投资中心(普通合伙)”,从事软件科技的开发与投资。其中高崎出资160 万元,田、丁分别出资20 万元,由高崎担任合伙事务执行人.1、2012 年6 月,丁福为向钟冉借钱,作为担保方式,而将自己的合伙财产份额出质给钟冉。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提问人:宋蕾发布时间:2020-05-14
A.就该出质行为,高、田二人均享有一票否决权
B.该合伙财产份额质权,须经合伙协议记载与工商登记才能生效
C.在丁福伪称已获高、田二人同意,而钟冉又是善意时,钟冉善意取得该质权
D.在丁福未履行还款义务,如钟冉享有质权并主张以拍卖方式实现时,高、田二人享有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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