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话:0731-83595998
导航
首页 > 在线问答 > 招考类 > 法考
题目内容

高才、李一、曾平各出资40万元,拟设立“鄂汉食品有限公司”。高才手头只有30万元的现金,就让朋友艾瑟为其垫付10万元,并许诺一旦公司成立,就将该10万元从公司中抽回偿还给艾瑟。而李一与其妻闻菲正在闹离婚,为避免可能的纠纷,遂与其弟李三商定,由李三出面与高、曾设立公司,但出资与相应的投资权益均归李一。公司于2012年5月成立,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股东为高才、李三、曾平,高才为董事长兼法定代表人,曾平为总经理。3、2012年7月,李三买房缺钱,遂在征得其他股东同意后将其名下的公司股权以42万元的价格

提问人:宋蕾发布时间:2020-05-14
A.李三的股权转让行为属于无权处分行为

B.李三与王二之间的股权买卖合同为有效合同

C.王二可以取得该股权

D.就因股权转让所导致的李一投资权益损失,李一可以要求李三承担赔偿责任
题目答案

一对一服务

咨询老师
网友评论(共0条评论)

请自觉遵守互联网相关政策法规,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

最新评论

点击加载更多评论>>

免费咨询,如何快速提升学历!

立即报名

已经有28179人提升了学历

题库-找答案

已有大量题库

马上做题
相关试题

继续查找其他问题的答案?

长理培训客户端 资讯,试题,视频一手掌握

去 App Store 免费下载 iOS 客户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