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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月底,郑毅在小区门口捡到一只装有30万元的皮包,毫不心动,想方设法归还给了失主。社区干部刘强据此撰写《一只皮包映射美德》一文,投给月刊《美善》,赞扬郑毅拾金不昧之举。2010年第3期《美善》用5个页面(每面约780字)刊出了该文,署名为“刘强”。同时,《美善》在目次页右下方按例登载了该杂志社声明,内容为:“本杂志社严正声明:凡在《美善》发表的作品,未经本社同意,任何新闻媒体、出版单位和影视单位不得擅自转载、改写、结集出版和改编成影视作品等,否则将视作侵权行为,依法进行追究。”

提问人:wx20210708110644发布时间:2021-07-26
2010年1月底,郑毅在小区门口捡到一只装有30万元的皮包,毫不心动,想方设法归还给了失主。社区干部刘强据此撰写《一只皮包映射美德》一文,投给月刊《美善》,赞扬郑毅拾金不昧之举。2010年第3期《美善》用5个页面(每面约780字)刊出了该文,署名为“刘强”。同时,《美善》在目次页右下方按例登载了该杂志社声明,内容为:“本杂志社严正声明:凡在《美善》发表的作品,未经本社同意,任何新闻媒体、出版单位和影视单位不得擅自转载、改写、结集出版和改编成影视作品等,否则将视作侵权行为,依法进行追究。”
 2010年4月中旬,美善杂志社的一名编辑看到4月10日出版的《社区文化报》也登载了《一只皮包映射美德》一文,但是篇幅减少了,仅有110行,每行20字。经仔细比对,这篇文章所反映的作品主题、记叙的基本内容和所采用的基本表达形式,均没有变更。文章末尾注明“刘强原作,本报摘编”。
 美善杂志社将此情况告诉刘强后,双方共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控告社区文化报社侵权。
 原告认为:在杂志社已经明确声明禁止“转载、改写、结集出版和改编成影视作品等”的情况下,《社区文化报》仍然登载《美善》上的已发表文章,这是侵犯了作者的发表权和杂志社的专有出版权;社区文化报社未经作者许可,大量删节作品,侵犯了作者的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社区文化报社非法使用作品且不支付报酬,侵犯了作者的获得报酬权。
 被告答辩称:《社区文化报》确实摘编登载了刘强的作品,但报社的行为完全符合法律关于报刊转载、摘编其他报刊已发表作品的规定,没有侵犯作者和美善杂志社的权利;至于作者的稿酬,报社将在法定期限内按法定标准支付,现在法定期限未满,故尚未支付,这并不构成侵权。
 刘强认可社区文化报社关于稿酬的解释,但不接受其他辩解。
 问题一:关于本案的下列说法,哪一项或哪几项是正确的?请作选择回答。
 A.美善杂志社事先已有禁止转载、摘编作品的声明,社区文化报社仍然摘编,就构成侵权
 B.美善杂志社的声明是无效的,对包括社区文化报社在内的任何其他报刊社都没有约束力
 C.作为期刊出版者,美善杂志社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可能享有专有出版权
 D.社区文化报社虽然可以摘编涉案作品,但还是违反法律规定,侵犯了美善杂志社的权利
 E.社区文化报社没有侵犯刘强的发表权
 F.社区文化报社没有侵犯刘强的修改权,但侵犯了他的保护作品完整权
 G.社区文化报社对刘强的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都没有侵犯
 问题二:为什么问题一中的某项或某几项说法是正确的?
 问题三:社区文化报社最迟应在何时向刘强支付稿酬?
 问题四:报刊摘编已发表作品的法定稿酬标准是多少?
 问题五:社区文化报社应向刘强支付稿酬多少元?请列出算式计算后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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