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6月N出版社出版《××帆》一书后,发现Q出版社于1999年7月出版的《××河》一书的作者、内容均与《××帆》相同。N出版社即向人民法院诉Q出版社侵犯其专有出版权,要求Q出版社停止侵权、赔偿损失。但Q出版社却反诉N出版社侵犯其专有出版权,要求N出版社停止侵权、赔偿损失。
经法院调查,作者周某于1998年5月将《××帆》投寄N出版社后,6个月不见回复,也不见退稿,遂写信给N出版社要求退稿,仍无回复。周某便将稿件转投Q出版社。Q出版社决定采用,于1999年4月与周某签订了出版合同,1999年7月《××河》按期出版。N出版社因编辑人员调动,工作衔接不上,未及时与作者周某联系,也未订立出版合同,但比Q出版社早一个月出版他的作品。
在这种情况下,N、Q两家出版社谁享有该作品的专有出版权?为什么?
随着互联网的迅速发展,信息网络著作权保护问题也日益显得重要。
将作品在网络上传播,涉及对著作权中的人身权利之一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使用。
著作权人把自己的作品交给出版社以图书形式出版,就意味着出版社已获得了该作品的图书版权,而出版社是否可以把该作品再用于网络出版,取决于作品的表现形式是否适合在网络上传播。就是说,出版社如果要把本社已经出版的图书再用于网络出版,不须征得著作权人许可。至于作品在网络上出版后出版者如何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则可以参考国家版权局的规定,不能由双方自行签订出版合同约定,因为这是一种法定合理使用。
期刊出版单位享有法律赋予的法定许可使用作品的权利。就是说,只要著作权人事先没有发表声明禁止转载或摘编,期刊就可以转载或摘编任何已发表作品,且只要注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和来源,不用征得著作权人同意,也不必向其支付报酬。然而,期刊转载或摘编已经在网络上传播的作品,应该事先征得著作权人的同意,并向其支付报酬。
合法设立的网络出版单位也享有法定许可使用作品的权利。这些单位如果要转载或摘编报刊上的作品,需要事先获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因为这也涉及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使。
图书出版者按合同约定取得的专有出版权,如其具体内容在合同中无明确约定,视为图书出版者享有在合同有效期限内和在合同约定的地域范围内以同种文字的()出版图书的专有权利。
A.原版
B.修订版
C.汇编本
D.改编本
E.缩编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人向期刊社投稿,自稿件发出之日起()内未收到期刊社通知决定刊登的,可以将同一作品向其他期刊社投稿。
A.15日
B.30日
C.50日
D.60日
唐楷的代表人物有( )。
A.苏轼
B.王献之
C.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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