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内容
甲、乙、丙各出资10万元,成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其中,甲、乙的出资为现金,丙的出资为工业产权。公司成立后,又吸收丁出资现金10万元入股。两年后,该公司因经营不善,拖欠巨额债务。法院在执行中查明,丙作为出资的工业产权仅值5万元。又查明,丙现有可执行的个人财产2万元。下列表述中,( )符合我国法律规定。
提问人:雷雅芬发布时间:2022-01-13
A.丙以现有财产补交差额,不足部分待丙有财产时再行补足
B.丙以现有财产补交差额,不足部分由甲、乙补足
C.丙以现有财产补交差额,不足部分由甲、乙、丁补足
D.丙无须补交差额,其他股东也不负补足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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