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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畜禽标识不得重复使用。()
畜禽标识不得重复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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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畜禽标识可重复使用。()
畜禽标识可重复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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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国家实施畜禽标识及养殖档案信息化管理,实现畜禽及畜禽产品可追溯。()
国家实施畜禽标识及养殖档案信息化管理,实现畜禽及畜禽产品可追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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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畜禽标识、养殖档案等信息对畜禽及畜禽产品实施追溯和处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畜禽标识、养殖档案等信息对畜禽及畜禽产品实施追溯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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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收购、运输、屠宰应当加施标识而没有标识的畜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收购、运输、屠宰应当加施标识而没有标识的畜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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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没有标识的畜禽可以进行销售、收购、运输和屠宰。()
没有标识的畜禽可以进行销售、收购、运输和屠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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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猪牛羊加施的牲畜耳标在屠宰环节由屠宰企业剪断收回,交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回收的耳标不得重复使用。()
猪牛羊加施的牲畜耳标在屠宰环节由屠宰企业剪断收回,交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回收的耳标不得重复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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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农业部负责全国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
农业部负责全国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的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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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猪耳标的主标耳标面为圆形,辅标耳标面为带半圆弧的长方形。()
猪耳标的主标耳标面为圆形,辅标耳标面为带半圆弧的长方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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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牛耳标主标耳标面为圆形,辅标耳标面为铲形。()
牛耳标主标耳标面为圆形,辅标耳标面为铲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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