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甲
B.乙
C.丙
D.乙和丙
A.甲、乙按份承担
B.乙、丙按份承担
C.甲、丙按份承担
D.甲、乙和丙连带承担
A.未成立
B.无效
C.效力待定
D.可撤销
A.22周岁
B.23周岁
C.25周岁
D.27周岁
A.电梯生产商所有
B.A座楼的业主共有
C.电梯销售商所有
D.物业服务企业所有
A.有效
B.无效
C.可撤销
D.效力待定
A.1年
B.2年
C.3年
D.4年 答案】A 【考情点拨】本题考查了特殊诉讼时效的知识点。 【应试指导】《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以下4种情况适用1年诉讼时效: (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2)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3)延付或拒付租金的。(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毁损的。因此,拒付租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
A.有效
B.可撤销
C.无效
D.部分有效
A.2人以上
B.3人以上
C.4人以上
D.5人以上
A.全体共有人同意
B.1/2 以上共有人同意
C.1/3以上共有人同意
D.1/4以上共有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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