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免征的所得税
B.拨付企业的粮食定额补贴
C.先征后返的消费税
D.财政部门拨给企业用于购建固定资产或进行技术改造的专项资金
A.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且客观情况表明企业能够满足政府补助所附条件,则应当确认递延收益,并在确认相关费用或损失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或冲减相关成本
B.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且客观情况暂时无法确定企业是否满足政府补助所附条件,则收到时应先确认为其他应付款
C.实际收到用于补偿企业已经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补助资金时,应当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或冲减相关成本
D.用于补偿企业已经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如果会计期末企业尚未收到补助资金,则企业不能进行任何会计处理
A.直接调整2×19年度财务报表相关项目的金额
B.确认2×20年递延收益720万元
C.确认2×20年应交所得税720万元
D.增加2×20年营业利润720万元
A.冲减“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100万元
B.确认“其他收益”100万元
C.确认“递延收益”100万元
D.确认“资本公积”100万元
A.-40万元
B.-80万元
C.410万元
D.460万元
A.0
B.400
C.1600
D.2000
A.甲旅行社从A航空公司购买了一定数量的折扣机票,并对外销售。甲旅行社向旅客销售机票时,可自行决定机票的价格等,未售出的机票不能退还给A航空公司。因此,甲旅行社在将机票销售给客户之前,能够控制该机票,甲旅行社的身份是主要责任人
B.甲公司经营购物网站,在该网站购物的消费者可以明确获知在该网站上销售的商品均为其他零售商直接销售的商品,这些零售商负责发货以及售后服务等。甲公司与零售商签订的合同约定,该网站所售商品的采购、定价、发货以及售后服务等均由零售商自行负责,甲公司仅负责协助零售商和消费者结算货款,并按照每笔交易的实际销售额收取5%的佣金。这些特定商品在转移给消费者之前,甲公司从未有能力主导这些商品的使用,甲公司是代理人
C.甲公司向客户销售某餐厅的代金券,购买了该代金券的客户可以使用该代金券在指定的餐厅用餐。该代金券一旦售出,不可退还。客户无需提前购买该代金券,只需要在消费时购买即可。根据甲公司和该餐厅的协议约定,代金券在销售给客户之前,甲公司不必要、也没必要承诺预先自行购买该代金券。代金券的销售价格由甲公司和该餐厅共同制定,甲公司在代金券出售时有权收取代金券价格的10%作为佣金。甲公司在该交易中的身份是主要责任人
D.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合同,为其写字楼提供保洁服务,并商定了服务范围及其价格。双方签订合同后,甲公司委托服务提供商丙公司代表其为乙公司提供该保洁服务,与其签订了合同。甲公司和丙公司商定了服务价格,双方签订的合同付款条款大致上与甲公司和乙公司约定的付款条款一致。当丙公司按照与甲公司的合同约定提供了服务时,无论乙公司是否向甲公司付款,甲公司都必须向丙公司付款。甲公司在丙公司向乙公司提供保洁服务之前控制了该服务,甲公司在该交易中的身份为主要责任人
A.购买硬件和软件的成本应当确认为合同履约成本
B.设计服务成本和信息中心的测试成本应当确认为合同履约成本
C.甲公司向两名负责该项目的员工支付的工资费用,应当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D.甲公司向两名负责该项目的员工支付的工资费用,应当于发生时计入合同履约成本
A.乙公司经营一家健身俱乐部。2×18年2月1日,某客户与乙公司签订合同,成为乙公司的会员,并向乙公司支付会员费3600元(不含税价),可在未来的12个月内在该俱乐部健身,且没有次数的限制。因此,乙公司按照直线法确认收入,即每月应当确认的收入为300元(3600/12),截至2×18年12月31日,乙公司应确认的收入为3300元
B.20×8年1月1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合同,向其销售专用零部件。该零部件的制造期为2年。甲公司在完成零部件的生产之后,能够证明其符合合同约定的规格。假定企业向客户转让零部件为单项履约义务,且属于在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20×9年12月31日,乙公司支付了零部件的合同价款,并对其进行了验收。但是,考虑到其自身的仓储能力有限,且其工厂紧邻甲公司的仓库,因此,要求将零部件存放于甲公司的仓库中,并且,要求甲公司按照其指令随时安排发货,乙公司已拥有零部件的法定所有权,且这些零部件可明确识别为属于乙公司的物品。甲公司在其仓库内的单独区域内存放这些零部件,并且应乙公司的要求可随时发货,甲公司不能使用这些零部件,也不能将其提供给其他客户使用。20×9年12月31日,甲公司认定其满足在“售后代管商品”的安排下客户取得商品控制权的条件,这些零部件的控制权也已经转移给了乙公司,因此,甲公司仅确认了销售零部件的相关收入
C.20×7年,A公司与零售商B公司签订销售合同,向其销售1万台电脑。由于B公司的仓储能力有限,无法在20×7年底之前接该批电脑,双方约定A公司在20×8年按照B公司的指令按时发货,并将电脑运送至B公司指定的地点。20×7年12月31日,A公司共有上述电脑库存1.2万台,其中包括1万台将要销售给B公司的电脑。然而,这1万台电脑和其余2000台电脑一起存放并统一管理,并且彼此之间可以互相替换。因此,A公司认为该1万台电脑不满足“售后代管商品”安排下确认收入的条件
D.甲公司委托乙公司销售W商品1000件,W商品已经发出,每件成本为70元。合同约定乙公司应按每件100元对外销售,甲公司按不含增值税的销售价格的10%向乙公司支付手续费。除非这些商品在乙公司存放期间内由于乙公司的责任发生毁损或丟失,否则在W商品对外销售之前,乙公司没有义务向甲公司支付货款。乙公司不承担包销责任,没有售出的W商品须退回给甲公司,同时,甲公司也有权要求收回W商品或将其销售给其他的客户。因此,甲公司将W商品发送至乙公司时,不应确认收入
A.该两份或多份合同没有构成一揽子交易
B.该两份或多份合同中所承诺的商品构成一项单项履约义务
C.该两份或多份合同中的一份合同的对价金额与其他合同的定价或履行情况无关
D.该两份或多份合同在一个月内订立
A.5400
B.5460
C.1820
D.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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