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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宋某持三角刮刀抢劫王某财物,王某夺下宋某的三角刮刀,并将宋某推倒在水泥地上,宋某头部着地,当即昏迷。王某随后持三角刮刀将宋某杀死。关于王某行为的性质,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_____

提问人:ylm发布时间:2022-04-03

A: 根据《刑法》第二十条第3款的规定,王某将抢劫犯杀死,属于正当防卫

B: 王某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

C: 王某前面的行为是正当防卫,后面的行为是防卫过当

D: 王某前面的行为是正当防卫,后面的行为是故意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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