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当通过初步询价确定发行价格
B.发行人、承销商和参与询价的网下投资者,不得在询价活动中进行合谋报价、利益输送或者谋取其他不当利益
C.主承销商不得向网下投资者提供投资价值研究报告,并遵守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投资价值研究报告的相关规定
D.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价格(或发行价格区间)确定后,提供报价的投资者方可参与申购
E.参与询价的网下投资者可以为其管理的不同配售对象账户分别填报一个报价,每个报价应当包含配售对象信息、每股价格和该价格对应的拟申购股数。同一网下投资者全部报价中的不同拟申购价格不超过5个
A.Ⅰ、Ⅴ
B.Ⅱ、Ⅲ
C.Ⅱ、Ⅳ、Ⅴ
D.Ⅲ、Ⅳ
E.Ⅳ、Ⅴ
A.Ⅰ、Ⅱ、Ⅲ
B.Ⅰ、Ⅱ、Ⅲ、Ⅳ
C.Ⅱ、Ⅲ、Ⅳ、Ⅴ
D.Ⅰ、Ⅲ、Ⅳ、Ⅴ
E.Ⅰ、Ⅱ、Ⅲ、Ⅳ、Ⅴ
A.Ⅰ、Ⅱ、Ⅲ
B.Ⅱ、Ⅲ、Ⅳ、Ⅴ
C.Ⅱ、Ⅲ
D.Ⅰ、Ⅱ、Ⅳ
E.Ⅲ、Ⅴ
A.Ⅰ、Ⅱ、Ⅴ
B.Ⅱ、Ⅳ、Ⅴ
C.Ⅱ、Ⅲ、Ⅴ
D.Ⅱ、Ⅲ、Ⅳ
E.Ⅲ、Ⅳ、Ⅴ
A.注册申请文件或者信息披露资料存在相互矛盾,证监会可以1年内不接受相关单位及其责任人员出具的与注册申请有关的文件
B.证券服务机构未及时报告或者未及时披露重大事项的,证监会可以采取3个月到1年内不接受相关单位及其责任人员出具的发行证券专项文件的监管措施
C.发行人披露盈利预测的,利润实现数如未达到盈利预测的70%,除因不可抗力外,其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应当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作出解释并道歉;中国证监会可以对法定代表人处以警告
D.利润实现数未达到盈利预测的50%的,除因不可抗力外,中国证监会在3年内不受理该公司的公开发行证券申请
E.注册会计师为利润实现数为盈利预测的45%的发行人出具审核报告的过程中未勤勉尽责的,中国证监会将视情节轻重,对相关机构和责任人员采取监管谈话等监管措施,记入诚信档案并公布;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等行政处罚
A.科创板试行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跟投制度。发行人的保荐机构依法设立的相关子公司或者实际控制该保荐机构的证券公司依法设立的其他相关子公司,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并对获配股份设定限售期,具体事宜由本所另行规定
B.承销商应当向通过战略配售、网下配售获配股票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获配应缴款一定比例的新股配售经纪佣金,承销商因承担发行人保荐业务获配股票或者履行包销义务取得股票的除外
C.承销商应当在发行与承销方案中明确新股配售经纪佣金的收取标准、收取方式、验资安排等事宜,并向本所报备
D.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战略配售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获配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10%
E.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战略配售的,应当经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参与的人员姓名、担任职务、参与比例等事宜
A.战略投资者参与股票配售,应当使用自有资金,不得接受他人委托或者委托他人参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当对战略投资者配售资格进行核查
B.在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可以向战略投资者配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不足1亿股的,战略投资者获得配售的股票总量不得超过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30%
C.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当在发行公告中披露战略投资者的选择标准、向战略投资者配售的股票总量、占本次发行股票的比例以及持有期限等
D.战略投资者应当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不少于6个月,持有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计算
E.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不得参与战略配售
A.要求发行人的股东按持股比例从高到低依次承诺其所持股份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直至锁定股份的总数不低于发行前A股股份总数的51%
B.非发行人第一大股东且符合一定条件的创业投资基金股东也应当承诺其所持股份自上市之日其锁定36个月
C.对于作为实际控制人亲属的股东所持的股份,应当比照实际控制人自发行人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D.对于存在刻意规避股份限售期要求的,本所将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要求相关股东参照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限售期进行股份锁定
E.员工持股计划、持股5%以下的位列于应予以锁定51%股份范围的股东,不适用于36个月锁定期
A.发行人应根据交易的性质和频率,按照经常性和偶发性分类披露关联交易及关联交易对其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B.偶发性关联交易,无需披露关联方名称、交易时间、交易内容、交易金额、交易价格的确定方法、资金结算情况、交易产生的利润及对发行人当期经营成果的影响、交易对公司主营业务的影响
C.购销商品、提供劳务等经常性关联交易,应分别披露报告期内关联方名称、交易内容、交易价格的确定方法、交易金额、占当期营业收入或营业成本的比重、占当期同类型交易的比重以及关联交易增减变化的趋势,与交易相关应收应付款项的余额及增减变化的原因,以及上述关联交易是否仍将持续进行
D.发行人应披露报告期内发生的关联交易是否履行了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以及独立董事对关联交易履行的审议程序是否合法及交易价格是否公允的意见
E.发行人应披露报告期内关联方的变化情况。由关联方变为非关联方的,发行人应比照关联交易的要求持续披露与上述原关联方的后续交易情况,以及相关资产、人员的去向等
A.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空缺超过2个月的,公司法定代表人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B.上市公司应当设立董事会秘书,负责辅助公司董事会的日常行政事务
C.上市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监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D.董事会秘书有权了解公司的经营和财务情况,参加有关会议,查阅相关文件,无权要求有关部门和人员提供财务信息底稿
E.上市公司应当设立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或董事会秘书授权时,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代为履行职责。在此期间,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所负有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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