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供站正规化建设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新时期国防建设和军事运输的需要,加强军用饮食供应站(以下简称军供站)正规化建设,实现军供工作制度化、程序化、标准化,提高军供站快速供应能力和综合保障能力,根据《军用饮食供应站供水站管理办法》和国家、军队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常设军供站和军用供水站。军人接待转运站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军供站正规化建设应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新时期军事战略对军供工作的要求,遵循为部队服务、为国防建设服务的宗旨,支持正确的办站方向,搞好平战结合、综合利用,按照“巩固、完善、发展、创新”的方针,推动军供工作不断发展,圆满完成各项军供任务。
第四条 军供站应通过全面落实本规定,逐步实现组织健全,设备先进,训练有素,管理科学,反应快速,保障有力的奋斗目标。
第五条 军供站正规化建设应以完成军供任务为中心,以提高军供质量为重点,提高队伍素质,完善激励机制,健全保障体系,搞好综合利用,促进军供站建设全面发展。
第六条 军供站正规化建设应依据本规定在当地政府民政部门领导和军交部门指导下组织实施。
第七条 军供工作是“双拥”工作的重要内容,是当地人民政府工作的一部分,民政部门应在当地政府领导下,加强同有关部门的联系,共同完成军供任务。
第二章 组织建设
第八条 军供站应设立党、团、工会等组织。
第九条 民政部门应根据军供工作需要,设置军供站下属组织管理部门。
第十条 军队站应将平战结合、综合利用工作纳入本站组织管理范畴,建立健全管理机构。
第十一条 军供工作领导小组是当地人民政府组织领导有关单位(部门)完成军供任务的组织机构,应由政府主要领导挂帅,吸收民政、铁路、交通、粮食、燃料、卫生、公安、财政、工商、税务、通信、电力、供水、军代处等有关单位(部门)的领导参加。
第三章 队伍建设
第十二条 军供站领导班子成员应由政治思想好、事业心强、热爱人民军队、有较强组织管理能力的同志担任,并保持主要领导的相对稳定。
第十三条 军供站应经常开展形势教育、国防教育、传统教育、宗旨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提高职工政治思想觉悟,增强国防观念和军供责任感。
第十四条 军供站应加强对干部职工的业务培训。新职工上岗前须经培训和考核,合格后再上岗。
第十五条 军供站应有1~2名等级厨师和一批素质较高的服务人员,提高烹饪技艺和服务水平。
第十六条 军供站干部职工应做到思想过硬,业务精通,作风扎实,技术熟练。
第四章 工作职责
第十七条 军供站应制定明确的工作职责和个人岗位职责,做到定岗定位,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第十八条 军供站应在当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门领导和军事代表办事处的指导下,积极协调铁路、交通、粮食、燃料、卫生、公安、财政、工商、税务、通信、电力、供水等有关单位(部门),优质、快速、准确、安全、保密地完成军供任务。其工作职责是:
(一)认真执行《军用饮食供应站供水站管理办法》和有关政策规定,坚持为部队服务、为国防建设服务。
(二)保障平时和战时过往部队、入伍新兵、退伍老兵及支前民兵、民工运输途中的膳食、开水及军用马匹的草料、饮水供应。有住宿条件的军供站应保障过往部队中转休息。
(三)研究改进供应的方式、方法,不断改善供应条件,提高军供质量和应急保障能力。
(四)加强军供队伍建设,不断提高职工的政治、业务素质。
(五)统计分析军供任务完成情况,总结工作,交流经验。
(六)在保证完成军供任务的前提下,利用军供设施、设备为社会服务,增强军供站的生机与活力。
(七)负责提出军供站房舍改(扩)建和维修计划,并组织实施。
(八)完成当地人民政府交办的有关事项。
第十九条 站长、副站长岗位职责是:
(一)负责全站的领导工作,组织全站人员认真贯彻执行上级各项政策和有关规定。
(二)组织领导全站职工做好军用饮食供应工作,保证优质、快速、准确、安全、保密地完成军用饮食供应任务。
(三)负责与军事代表办事处、车站、港口、部队等有关单位的联系,搞好协条,做好军供领导小组交办的日常性工作。
(四)组织领导军供站正规化建设,监督检查各项制度和各职人员岗位职责的执行情况。
(五)组织研究改进制膳、供膳方法,改善供应条件。
(六)组织进行政治教育和技术培训,提高职工的政治、业务素质。
(七)总结军供工作经验,报告军供工作情况。
(八)组织制定本站设施、设备改(扩)建和维修计划,并组织实施。
(九)组织领导本站的平战结合、综合利用工作。
(十)组织全站职工完成上级交办的各项任务。
(十一)协助党支部书记做好全站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
(十二)副站长是站长的助手,站长不在时代理站长工作。
第二十条 党支部书记、副书记岗位职责是:
(一)负责全站的思想政治工作,认真贯彻执行上级有关方针政策。
(二)负责党建工作,充分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
(三)组织全站的政治学习,对职工进行理想、道德、法制、国防观念和时事政策教育。
(四)搞好本站的安全、保卫和保密工作,防止失密、泄密和各类事故发生。
(五)组织开展“两个文明”建设,适时评选和表彰先进,推动军供站工作深入开展。
(六)协助站长做好军供工作,组织完成各项军供任务。
(七)副书记是书记的助手,书记不在时代理书记工作。
第二十一条 值班员岗位职责是:
(一)了解和掌握全站情况,坚守岗位,严防发生各类事故。
(二)接收供应通报,做好供应准备工作,协助站领导组织完成军供任务。
(三)做好电话记录和接待工作,完成上级交办的任务,妥善处理有关事宜。
(四)加强值班检查工作,遇有特殊情况,及时请示报告。
(五)认真填写值班日志,交接清楚值班期间承办的事项。
第二十二条 管理员岗位职责是:
(一)负责供应管理工作,在站长领导下组织完成军供任务。
(二)负责安排主副食谱,并及时下达给有关人员。
(三)负责与军代表、军运员、部队联系,协助部门负责人组织部队就餐。
(四)负责食品、物资、器材、设备的购置与管理,掌握库存物资数量。
(五)负责全站职工劳动保护用品的购置与发放工作。
(六)统计军供任务完成情况。
第二十三条 会计员岗位职责是:
(一)负责编制经费预、决算,掌握经费开支情况。
(二)负责办理经费收支记帐、结帐、核销工作。
(三)严格履行财会制度,健全财务手续,按政策规定和财务标准办事。
(四)填写过往部队主副食品出库单,搞好伙食成本核算。
(五)负责职工工资编报、发放工作。
(六)负责保管会计凭证、帐簿和有关财务文件、报表等资料。
第二十四条 出纳员岗位职责是:
(一)保管现金,严格执行现金、支票管理使用制度。
(二)负责办理现金收支业务,填写记帐凭证。
(三)负责报销有关费用,发放工资。
(四)收取就餐部队的粮票和伙食费。
(五)负责同会计员核对帐目,清点库存现金。
第二十五条 采购员岗位职责是:
(一)负责与商业、粮食、燃料等供应部门建立联系,共同制定供应办法,建立军供食品、物资供应网。
(二)负责采购各种主副食品和马草、马料等。
(三)认真执行采购、入库规定。
第二十六条 保管员岗位职责是:
(一)负责全站备品、用具和器材保管工作。
(二)负责建立物品帐目,严格履行出入库手续。
(三)负责清点库存,核对帐物,编制库存物品明细表。
(四)负责保管物品,防止丢失、损坏、霉烂、变质。
第二十七条 化验员岗位职责是:
(一)协助卫生防疫部门做好过往部门主副食及开水化验工作。
(二)负责向有关人员报告化验结果。
(三)检查化验单填写是否规范,保存化验单存根。
(四)对不符合规定的食品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八条 炊事班长岗位职责是:
(一)负责炊事班的组织领导工作,搞好主副食调剂,带领全班保质保量地完成主副食制作任务。
(二)会同保管员、管理员共同办理主副食品和其它物品出库手续,严格掌握出库物品的数量和质量。
(三)严格执行《食品卫生法》,监督、检查主副食加工制作程序和食堂卫生工作。
(四)负责餐具管理、使用和消毒工作。
(五)指导炊事人员安全操作炊事机械。
第二十九条 炊事员岗位职责是:
(一)负责制作主、副食品。
(二)负责加工清洗制作主、副食品的原料。
(三)负责摆放餐具,并分发主、副食品。
(四)负责洗刷消毒餐具和厨房、餐厅卫生。
第三十条 餐厅服务员岗位职责是:
(一)负责食堂勤务工作。
(二)负责摆放桌凳,洗刷消毒餐具,清理打扫餐厅。
第三十一条 锅炉工岗位职责是:
(一)负责供汽、供水工作,保障部队开水供应。
(二)负责抽样送检,保证水质符合标准。
(三)搞好节煤、节水、节电工作。
(四)负责锅炉、电机等设备维修养护,保证安全。
第三十二条 汽车司机岗位职责是:
(一)负责军供站和为部队送餐的运输工作。
(二)遵守交通法规,保证行车安全。
(三)负责车辆保养工作,确保技术状态完好。
(四)负责车辆使用登记工作。
第三十三条 各职人员应认真履行职责,做好本职工作。军供站可根据本规定结合本站实际情况,对各职人员岗位职责进行补充和调整。
第五章 工作制度
第三十四条 军供站应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做到照章办事,有条不紊。
第三十五条 计划、总结制度应包括如下内容:
(一)根据地方政府、军队及业务部门的有关要求,结合本站实际情况,制定工作计划,做到有计划、有步骤的安排工作。
(二)每年年终制定下年度工作计划,半年有小结,年终有总结。
(三)工作计划变化、调整、修订情况及对工作计划的要求。
(四)完成大批或重要军供任务后,进行工作总结的要求和内容。
第三十六条 请示、报告制度应包括如下内容:
(一)对请示、报告的要求。
(二)请示、报告的时间、内容、范围、程序等。如大批军供任务前后,向当地政府和主管部门请示报告。
(三)每年年初和年终将工作计划和总结按时上报。
第三十七条 教育、训练制度应包括如下内容:
(一)每年对职工进行形势教育、国防教育、传统教育、宗旨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和专业训练的内容、形式和要求等。
(二)每年年初研究制定教育训练计划,安排落实教育训练内容、时间和人员情况。
(三)开展较大规模的教育训练活动,组织考核,对不合格者重新安排训练等。
(四)每年安排一定数额的经费,保障教育训练工作的开展。
(五)教育训练考核与工作考评、晋级、表彰的关系。
第三十条 值班制度应包括如下内容:
(一)军供站应设有值班室和值班电话,实行24小时轮流值班制。值班人员必须是本站正式职工,站领导应参加值班或带班。
(二)值班人员必须严格履行职责,不得擅自离岗或随意找人顶替。
(三)建立专门的值班日志,按要求填写有关内容。
(四)严格遵守交接班时间,认真履行交接班手续。
(五)站领导值班有事临时外出,应指定代班人,并将去向或联系电话告知值班员。
第三十九条 劳动管理制度应包括如下内容:
(一)遵守工作时间,坚守工作岗位。
(二)听从工作安排,遵守劳动纪律。
(三)搞好岗前培训,坚持考核制度。
(四)爱护设施设备,加强维修养护。
(五)遵守作业程序,保证劳动安全。
第四十条 安全保密制度应包括如下内容:
(一)遵守保密守则,严守军事秘密,不向亲属和站外人员泄露军供情况。
(二)供应通报由军供站领导或值班员负责接收和传递,并指定专人保管。在一般情况下,其他人员不接收供应通报。
(三)秘密以上文件由专人负责管理,建立严格的传阅手续,阅后及时归档。
(四)部队进站就餐时,值班和门卫人员加强警卫,不准无关人员入内。
(五)对来站住宿的旅客,严格登记手续。
第四十一条 财务管理制度应包括如下内容:
(一)严格遵守财会制度和财务纪律,加强财务检查、监督和管理。
(二)按规定编报预、决算和各种财会报表。
(三)按照预算经费指标,精打细算,做到专款专用。
(四)经费报销由站领导审批,数额较大的开支须经站务会研究决定。
(五)及时结帐,手续齐全。
第四十二条 物资设备管理制度应包括如下内容:
(一)各种物资设备专人负责,妥善保管。
(二)建立健全帐目,定期清点核对帐物。
(三)建立健全物资设备使用规定,外借须经站领导批准。
(四)定期维修各种设备,保持技术状态完成。
(五)物资设备的报废、处理须经站务会审定。
第四十三条 卫生制度应包括如下内容:
(一)认真执行食品卫生法和卫生、防疫等有关规定。
(二)炊事人员定期检查身体,患有传染性疾病的不得上岗;搞好个人卫生,做到勤洗澡、勤换衣、勤理发、勤剪指甲,保持工作服整洁。
(三)供应部队的饭菜和开水,经化验合格后方可供部队食用。
(四)供餐后及时洗刷、消毒炊具、餐具,清扫餐厅和操作间。
(五)定期清扫庭院、房舍,消灭蚊蝇、蟑螂、老鼠。
第四十四条 厨房、餐厅管理制度应包括如下内容:
(一)认真执行食品卫生法,严格卫生制度。
(二)专人管理主副食品和炊具、餐具,按规定使用。
(三)正确操作各种炊事机具,定期检查,及时保养。
(四)加强防火、防盗、防毒和灭鼠、灭蝇、灭蟑螂工作。
(五)制膳期间,严禁非工作人员进行操作间。
第四十五条 奖惩制度应包括如下内容:
(一)结合年终工作总结,组织评选先进个人。
(二)对完成专项任务成绩突出的予以奖励。
(三)对先进个人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以精神奖励为主。
(四)对不服从管理、违反纪律、拒不完成任务的个人给予批评教育和处分。
(五)对玩忽职守、贪污盗窃等违法行为,视情交有关部门予以处罚。
第四十六条 军供站应根据第三十四条至第四十五条的要求,制定符合本站实际情况的各项工作制度,并定期组织检查,抓好落实。
第六章 工作程序
第四十七条 军供站应制定科学的工作程序,做到严密、合理、实用。
第四十八条 军供站的主要工作程序是:
(一)军用饮食供应任务组织工作程序;
(二)军用饮食供应作业程序;
(三)军用饮食紧急供应作业程序。
第四十九条 军供站干部职工应严格按照各项工作程序作业。军供站可根据本规定结合本站实际情况制定其他工作程序。
第七章 工作资料
第五十条 军供站应有完备的工作资料,做到全面、完整、准确、完用。
第五十一条 军供站应具备下列工作资料:
(一)上级有关文件、规章、办法。
(二)基本建设原始资料。
(三)固定资产、设施设备资料。
(四)人员编制人事档案资料。
(五)全国、军区或相邻军供站分布图。
(六)军供任务统计资料。
(七)供应通报及化验单存根(按保管年限)。
(八)工作计划、总结及请示、报告(按保管年限)。
(九)教育训练情况。
(十)其他。
第五十二条 各种资料要集中存放,专人保管,摆放整齐,及时补充,注意保密,实现资料管理档案化。
第八章 设施设备
第五十三条 军供站应加强设施设备建设,有计划、有步骤完善设施设备,提高供应能力。
第五十四条 军供站应设置厨房、餐厅、仓库、锅炉房、办公室、宿舍、厕所、活动场地、盥洗设施,并根据需要设置汽车库、遛马场和饮马设备。有条件的还应设置住宿设施。
第五十五条 军供站应设有通信设备、茶炉(锅炉)和必要的炊事机具及机动车辆。
第五十六条 军供站应加强设施设备使用管理和维修养护,保持设施设备完好。
第五十七条 重要军供设施的新建、改建及拆除,应征求军代处的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和军区军事交通运输部审批,并报民政部门和总后勤部备案。
第九章 综合利用
第五十八条 军供站必须按供应通报要求,优质、快速、准确、安全、保密地完成军供任务。
第五十九条 膳供应须保质保量,接待服务应热情周到。
第六十条 军供站必须保证采购的主副食品新鲜、无霉变,并严格按程序进行检验,杜绝发生食物中毒。
第六十一条 军供站应根据军事运输组织的需要保障供应,做到不漏供、不错供、不晚供,保证列车、轮船等正点。
第六十二条 军供站应制定应急供应方案,保障紧急情况下的军用饮食水供应。
第六十三条 军供站应积极研究改进制膳设备和供应方式,提高供应质量。
第十章 综合利用
第六十四条 军供站必须在保证完成供任务的前提下,充分利用军供设施设备为社会服务。
第六十五条 军供站综合利用的项目应与军供工作相适应,不得经营危及军供安全、保密、卫生的项目。军供站一般不得与境外商人联合开发经营,确需联营时,须征得军代处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批准,并报民政部和总后勤部备案。
第六十六条 军供站综合利用工作必须站长的统一领导下进行,经营方式可采取不同形式的集体经营或承包责任制,严禁将军供站承包给任何个人。
第六十七条 军供站经营活动应遵守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合法经营。
第六十八条 军供站应把综合利用工作纳入正规化建设,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统筹管理,把握方向,健康发展。
第六十九条 军供站综合利用的收入应用于军供事业。主要用于添置改造设施、设备;积累资金,发展生产;改善职工生活和福利待遇;补贴过往部队伙食费和接待等。
第十一章 考核评比
第七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每1~3年组织一次军供站正规化建设考评,军区每3~5年组织一次考评,民政部和总后勤部不定期组织检查或抽查。
第七十一条 考核评比按《军供站正规化建设考评批准》组织实施。
第七十二条 考核成绩评定实行千分制,采取加分和扣分相结合的办法,基本分与加分之和减去扣分为最后得分。950以上的优秀,600~950分为合格,不足600分为不合格。
第七十三条 组织考评单位应根据考评成绩发给相应的合格证书或先进单位证书,并对做出优异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对不合格的单位,应限期达标。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七十四条 本规定由民政部、总后勤部负责解释。
第七十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和军区军事交通运输部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第七十六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1989年民政部、总后勤部下发的《军供站正规化建设要求》([1989]后交字第150号)即行废止。
最近更新:2017-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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