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
《商务部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已经2016年10月21日商务部第85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16年11月3日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的要求,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商务部对有关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商务部决定废止16件规章。具体如下:
一、经商工商总局同意,废止《关于承包经营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规定》([1990]外经贸法字第22号);
二、废止《关于台湾海峡两岸间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办法》([1996]外经贸运发第461号);
三、废止《驻香港劳务管理人员审批管理办法》([1998]外经贸合发第3号);
四、经商发展改革委、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同意,废止《茧丝流通管理办法》(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工商总局、质检总局令第28号);
五、经商外汇局同意,废止《境外投资联合年检暂行办法》(外经贸部、外汇局令2002年第32号);
六、废止《设立外商投资会议展览公司暂行规定》(商务部令2004年第1号);
七、废止《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4年第8号);
八、废止《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5年第25号);
九、废止《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补充规定》(商务部令2005年第30号);
十、废止《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补充规定(二)》(商务部令2006年第22号);
十一、经商工商总局同意,废止《鲜茧收购资格认定办法》(商务部、工商总局令2007年第4号);
十二、废止《设立外商投资会议展览公司暂行规定补充规定》(商务部令2007年第17号);
十三、废止《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补充规定(三)》(商务部令2007年第18号);
十四、废止《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补充规定(四)》(商务部令2009年第4号);
十五、废止《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补充规定(五)》(商务部令2012年第4号);
十六、废止《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补充规定(六)》(商务部令2012年第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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