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大力推动广播电视节目自主创新工作的通知
近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发出《关于大力推动广播电视节目自主创新工作的通知》,全文如下。
近年来,各广播电视机构认真落实中央精神和总局有关要求,积极开展节目创新创优工作,通过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等多种方式,推出了一大批坚持正确导向、弘扬主流价值、形态丰富多彩、人民喜闻乐见的各类节目,丰富了群众精神文化生活,受到社会好评。但同时也要看到,当前还存在一些广电机构过于依赖境外节目模式,原创节目比例较小、精品不多、影响不大、动力不足等问题,影响制约了广播电视节目的健康发展。下一步,各级广电部门要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宣传思想工作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树立文化自信、文化自觉、文化自强意识,大力推动广播电视节目自主创新,不断研发生产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体现中华文化特色的优质节目,为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文艺、提高国家文化软实力做出积极贡献。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全力推进广播电视节目自主创新工作。各级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各广播电视机构特别是电视上星综合频道要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把创新精神贯穿文艺创作生产全过程,增强文艺原创能力”等指示要求,充分认识广播电视节目自主创新是关系文化建设的战略性问题,只有具有中华文化基因和中国特色、中国风格、中国气派的自主创新节目,才能更好地承载中国梦主题、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爱国主义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才能更好地讲好中国故事、弘扬中国精神,高度重视、自觉主动推进广播电视节目自主创新工作。
二、支持鼓励自主原创节目,在播出安排和宣传评奖等方面优先考虑。各广播电视机构特别是电视上星综合频道对加强广播电视节目自主创新工作负有主体责任,要把节目原创作为自主创新工作的核心,特别注意提高晚间时段自主原创节目播出比重。要培育研发机构,培养创意人才,建立完善有利于促进节目自主创新的配套制度,在资金、项目、人才等各方面对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俱佳的创新模式大力扶持。
总局正在建立完善由创作指导、季度推荐、宣传推广、奖惩机制多环节组成,政府部门、行业组织、研究机构、新闻媒体广泛参与的广播电视节目创新创优工作机制,对各播出机构制作播出的自主创新节目开展季度、年度评选、表彰、奖励、宣传等工作。总局将在创新创优节目评选、宣传推介和进入黄金时间等方面优先考虑自主原创节目。
各省级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要配套建立奖励扶持制度,与总局广播电视节目创新创优工作机制和各地广电机构节目自主创新制度相互衔接,大力促进各地广电机构积极开展节目自主创新工作。
三、做好引进境外版权模式节目备案工作,进一步规范播出秩序。各电视上星综合频道播出引进境外版权模式节目(包括当年新引进和往年引进的节目),均需提前两个月向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备案,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审核同意后,向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备案,未完整履行备案程序的引进境外版权模式节目不得播出。与境外机构联合研发、邀请境外人员担任主创人员或境外人员在节目制作中发挥主要指导作用的节目,如中方未取得完全知识产权,视同引进境外版权模式节目管理,需完整履行备案程序,合并计算。各电视上星综合频道每年在19:30—22:30开播的引进境外版权模式节目,不得超过两档。每个电视上星综合频道每年新播出的引进境外版权模式节目不得超过1档,第一年不得在19:30—22:30之间播出。
各电视上星综合频道要按本通知要求如实备案节目引进、合作等情况。6月15日前向总局汇总申报今年已播在播将播的引进境外版权模式节目。7月1日起,新开播的引进境外版权模式节目,如未按本通知要求备案或未如实备案,一经查实该节目立刻停播,该频道下一年内不允许播出引进境外版权模式节目。各广播电视机构要增强知识产权意识,遵守法律规定和市场规则,防止抄袭模仿、侵权盗版。
四、做好节目编排,把“920”时段作为推动节目自主创新的重要基地。各电视上星综合频道要注意安排好“920”时段节目,加大节目自主创新力度,在不同主题不同领域开发多样态、差异化的节目,力求电视荧屏丰富多彩。同一档真人秀节目,原则上一年内只播出一季。娱乐类节目要注意不得过度安排重播。“920”时段总体上应呈现公益特色鲜明、题材均衡分布、形态相互区别、风格各有千秋的播出效果。总局将按照“全国一盘棋”的思路,对“920”时段节目加强调控,防止类型集中和雷同重复。
五、履行属地管理职责,加强节目评议监管。各级收听收看机构要对照本通知要求做好节目收听收看和评议工作,及时发现自主创新的好节目好做法,对加强节目自主创新工作提出科学建议,对违规播出和同质化趋势及早提出警示。各省级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要及时将本通知精神传达给相关播出机构,指导督促相关播出机构加强节目自主创新、认真履行相关程序,严格执行总局各项宣传管理规定;对备案的引进模式(合作)节目认真审查,切实履行好属地管理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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