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专业技术人员高级研修班管理试行办法
全国专业技术人员高级研修班(以下简称“高研班”)是对高层次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继续教育的一种有效形式。为进一步加强对高研班工作的管理,使之规范化,科学化,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一、办班宗旨
高研班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导,紧密围绕国家经济建设、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为振兴地方经济和行业发展服务;高研班要体现党的“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出成果、出人才;高研班作为一种示范性活动,要为促进继续教育事业的发展服务。
二、学员条件
高研班学员主要是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职称)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也可吸收部分荣获国家三等奖、部省二等奖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学术带头人和项目、课题负责人,以及少量在学术上有造诣、在实际工作中有成果的中青年专业技术骨干。
三、课题选择
高研班研修课题要围绕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要求,结合地方经济、行业发展的需要,以及地方行业优势、资源优势、智力优势等方面的条件,精心选择。课题要针对性强,专业面宽窄适宜,既便于学员相互交流、互补互学,又利于学员间深入研究和探讨;课题的选择还要重点突出,抓准地方经济或行业发展中关键性的问题和一些具有宏观指导意义的问题,以利于形成高研班集体研修成果(包括论文、报告和专题建议等),对经济、科技或其他实际工作起到决策咨询作用。
四、活动安排
高研班的活动安排要贯彻理论联系实际,注重实效的原则。坚持讲座、自学、研讨、考察、咨询等多种形式相结合。每期时间20天左右,学员30人为宜。
讲座内容要紧密围绕选题,突出“新”“精”“深”。“新”,即新理论、新技术、新工艺以及新信息;“精”,即内容丰富而精练;“深”,即地方经济和行业发展中的深层次课题、难点或重点。
自修、研讨在高研班活动中要占有较多时间的比例。
考察、咨询活动的安排要讲求实际效益,要以生产、科研一线单位为依托,利于为经济、科技、社会发展提出有价值的建议。
办班前,对上述活动要认真设计,精心组织,以确保高研班各项工作科学有序地进行。
五、证书管理
高研班结业证书由人事部与联合委托部门共同颁发,严格管理,由人事部统一编号,造册登记。
颁发证书前,由承办单位对学员的条件、出勤情况、研修论文或其它研修成果进行认真审核,三者均符合规定要求,方可颁发结业证书。学员在高研班的研修情况记入继续教育证书(手册)。
六、质量评估
高研班质量评估包括:选题是否针对性强;组织管理是否科学合理;研修形成的论文(含集体论文)、研修小结、咨询建议、专题报告等研修成果的学术价值或实际效益如何。
为充分发挥高研班的作用,承办单位要对学员进行效益跟踪,适时了解高研班的学习效果、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要对收集反馈的情况作出统计分析和总结,送国家人事部和联合委托部门。
七、经费筹措
举办高研班要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充分利用现有办学条件。高研班经费实行多渠道、多途径筹集。承办单位要积极争取当地人民政府、社会团体以及行业、学会或企业的支持和资助。联合委托的部门要对承办全国高研班的老、少、边、穷地区和重点专业课题酌情资助少量经费。
八、报批程序
人事部与国务院有关部门联合委托地方举办的全国高研班,每年年初,由人事部邀集国务院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本年度全国高研班的重点专业选题和拟委托承办全国高研班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并函告地方继续教育主管部门。各部门须在选题之前,作好有关方面的准备工作,内容包括:重点专业选择(专业数一般不超过三个,的国家需求,拟委托承办地方的行业(或专业)优势等。
凡有承办全国某重点专业高研班意向或根据地方资源优势和经济发展的需要拟申报举办某行业(专业)全国高研班的地方,须在当年二月底前向人事部提出申请报告,并抄报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内容包括:专业选择的地方需求,地方的专业基础和资源优势,以及办班条件和实力。
人事部根据地方和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的专业选题内容,进行综合平衡和协调,制订出本年度全国高研班的办班计划,并于三月底前下达各地和有关部门。
九、职责分工
全国高研班由人事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联合委托地方继续教育主管部门和有关业务厅局共同举办,各自的职责是:
人事部负责高研班的组织协调工作,包括主持研究全国高研班专业选题;负责沟通地方继续教育主管部门与国务院有关业务部门的联系;编制下达全国高研班的年度办班计划;负责了解全国高研班的办班情况,统计高研班的有关数据,总结高研班工作的经验,研究解决高研班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推动高研班工作的效益跟踪和评估,以及高研班成果的幅射和推广。
国务院有关业务部门负责高研班研修课题和讲座内容的审核修改;负责高研班有关专业(或行业)问题的业务指导,帮助承办单位选聘师资和提供有关行业(或专业)信息;负责起草与人事部联合委托地方举办全国高研班的通知;负责高研班集体研修成果(包括论文、专题报告和专项建议)的效益跟踪。
承办全国高研班的地方继续教育主管部门和有关业务厅局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同心协力做好高研班的计划安排和组织管理工作,确保高研班的办班质量和效益。
十、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人事部和国务院有关业务部门联合委托地方举办的全国高研班。国务院业务部门单独或联合举办的高研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继续教育主管部门和专业厅局联合举办的本地区的高研班,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联合举办的地区性高研班,可根据各自的情况和特殊需要,参照本办法,制订相应的管理细则。
本试行办法由人事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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