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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工业部关于促进化工企业技术进步的暂行规定

来源: 2017-10-06 19:4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企业技术进步,加强科技与经济的结合,增强企业活力,提高效益,促进化学工业持续、稳定、协调地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企业技术进步是指依靠技术的发展和应用,实现生产的低投入高产出。其工作内容包括:新产品、新技术的开发和推广应用,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及消化吸收创新国产化,质量工作,生产技术,管理现代化,劳动保护及安全,环境保护,人才培训等。

第三条 化工企业技术进步工作要以开发本企业生产与发展需要的新产品、新技术以及采用先进技术进行有计划的技术改造为重点,并要以节能降耗、发展品种、改进质量、减少污染、增加出口创汇,发展进口替代为主要方向。要严格限制低水平、外延式扩大再生产项目和重复建设。

第四条 各化工企业及其主管部门均应严格执行本规定,认真开展各项技术进步工作。

第二章 领导和管理体制

第五条 各级化工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企业技术进步的领导和管理,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政策,为企业技术进步创造有利条件。对于国家确定的重点扶持的大中型企业或企业集团的技术开发、技术改造、技术引进以及消化吸收国产化项目,应给予重点支持和政策优惠,在能源、物资、信贷等方面优先安排。

第六条 企业要建立和完善技术进步的领导体制。厂长(经理)应主持编制企业技术进步规划、计划,对企业技术进步工作负责。企业必须明确技术进步工作的具体负责人(总工程师或分管技术的副厂长、副经理)分工负责日常的技术进步工作。

第七条 企业要组织科研、设计、生产、管理等各方面的力量,协同工作并建立技术进步保证体系,制定、完善相应的规章制度。

第八条 在主管部门指导下,企业要编制中长期“技术进步规划”及年度实施计划。规划、计划内容包括:技术进步目标、主要内容、条件、采取的措施以及组织保证等。

第九条 企业要积极开展合理化建议等群众性发明创造和技术革新活动,组织技术人员、工人、干部“三结合”攻关,促进企业技术进步。

第三章 企业技术开发机构

第十条 大中型企业可根据自己的规模和行业的特点建立、健全和完善与本企业发展相适应的技术开发机构(包括厂办研究机构、实验室、设计室等)。小型企业(包括乡镇企业)亦要以多种方式形成自己的技术依托。

第十一条 企业技术开发机构的主要任务:

(一)承担本企业新产品、新技术开发及应用研究工作;

(二)配合本企业的技术改造进行产品质量、工艺设备、生产技术的改进、提高;

(三)开展对引进技术(包括国内科技成果)、设备、配套原材料的消化、吸收创新和国产化工作;

(四)发展同科研、设计单位、高等院校及其它企业的技术合作;

(五)开展情报、信息的收集和交流工作。

第十二条 企业要重视技术开发机构的工作,在经费、仪器设备配置和人员的配备方面予以支持。有关人员的福利和奖励持遇,应视同一线人员。

第十三条 企业技术开发机构在确保完成本企业技术进步工作任务的前提下,征得企业负责人同意,并经有关部门审批后,可开展对外技术服务活动。

第四章 技术开发基金和技术改造基金

第十四条 企业要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技术开发基金。基金可采取多渠道,多层次进行筹措。其来源有:

(一)按规定提取企业销售额的1%的技术开发费;

(二)经税务部门按照规定批准的新产品减免税税款;

(三)企业留成所得资金中,按主管部门规定比例建立的新产品开发试制基金;

(四)生产成本中列支的部分;

(五)固定资产折旧基金;

(六)企业技术服务、技术转让收入;

(七)国家及地方和有关部门下达的技术开发经费;

(八)科技开发贷款;

(九)其他

第十五条 技术开发基金由总工程师或分管技术的副厂长(副经理)掌握使用。基金只限用于新产品开发、新技术开发及应用、购买专利技术和科技成果以及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国产化等工作,不得用于带有基建性质、以扩大能力为主的项目,或挪作其它用途。基金使用要做到单独建帐,专款专用。

第十六条 企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技术开发基金使用的监督和管理,企业如有不按规定提取、建立、使用技术开发基金的,企业主管部门有权采取措施予以处理。

第十七条 企业要根据国家规定的有关渠道,积极筹集技术改造资金,以自筹为主,争取国家地方给予适当补助,并要加强基金使用的管理。

第五章 技术进步的考核与奖惩

第十八条 为促进企业的技术进步,企业必须建立技术进步考核制度。在企业承包合同、厂长任期目标的升级考核中,要有技术进步考核指标。未列技术进步指标的应进行补充修订。

第十九条 考核指标由企业主管部门提出,具体考核值由企业主管部门与企业商定。

第二十条 考核和奖惩由企业主管部门负责进行。可采取企业自检与企业主管部门核查评定相结合的办法,亦可与企业承包合同及厂长任期目标的验收及奖惩一并进行。

第二十一条 为推动化工企业技术进步,化学工业部每两年评选部级化工技术进步企业和技术进步先进工作者一次,以表彰在技术进步方面成绩突出的企业和个人。具体评选办法另订。

第二十二 各级化工主管部门在安排技术开发、技术改造、引进技术消化吸收项目时,应优先考虑获得“化工部技术进步企业”称号的企业。

第二十三条 为企业技术进步做出贡献,获得“技术进步先进工作者”称号的人员,企业应给予相应的奖励,并将其事迹记入本人档案,作为晋升、提级、评定职称的重要考核依据。

第二十四条 对技术进步考核不合格的企业,企业主管部门应视其情况给予批评教育,并追究企业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第二十五条 各地化工主管部门可根据具体情况,评选本地区的技术进步先进企业及个人,并给予相应的奖励。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各级化工主管部门可根据本规定,制定促进企业技术进步的具体实施细则,并加强领导监督和指导实施。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从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化学工业部负责解释。

附 企业技术进步考核参考指标

⒈新产品开发完成数及投产数

⒉新产品产值率、利税率

新产品产值率=新产品年产值/年总产值×100%

新产品利税 率=新产品年利税/年总利税×100%

新产品经鉴定投产后,连续计算三年。第一年按全部实现产值、利税计算,第二、三年按新增产值、利税计算。

⒊优质产品率

优质产品率=国家级优质产品(部、省、市级)

产值/年总产值×100%

⒋出口产品产值率

出口产品产值率=出口产品产值总和/总产值×100%

⒌产品采用国家标准或国际标准数

⒍主要产品消耗

单耗(物耗、能耗)或万元产值综合消耗(物耗、能耗)

⒎采用新技术后的新增效益

采用新技术后的新增效益=采用新技术后的新增

产值/同期工业总产值×100%

⒏主要产品污染物排放量

吨产品或万元产值废水、废气、废渣及主要污染物

(折纯)排放量

⒐引进技术或技术改造的达产率、产品国产化率

⒑人均合理化建议年实现效益=年合理化建议效益总

额/职工人数

⒒企业职工岗位培训率

各行业可根据不同情况,选择或补充由本行业特点决定的技术进步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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