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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合同订购机电产品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 2017-10-06 21:09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关于深化物资体制改革的方案》的规定,为了做好国家合同订购机电产品的管理工作,安排好国家重点需要,搞活流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合同订购机电产品,是国家重点需要的部分重要的机电产品。这部分产品由物资部或受委托的管理部门会同生产管理部门向生产企业下达国家合同订购任务。国家合同订购任务所需的主要原材料由国家安排,生产企业要优先供货。

第三条 按照《关于深化物资体制改革的方案》,国家合同订购机电产品共有93种,具体品种目录由物资部制订。随着物资体制的进一步改革和供需形势的变化,国家合同订购产品目录今后将作相应调整。

第四条 国家合同订购的机电产品,用于解决下列国家重点需要:

1、国家计划委员会批准的按合理工期组织建设的中央重点建设项目、国家确定的电力建设项目和中央限额以上技术改造项目;

2、国防军工;

3、援外;

4、国家指令性计划分配和国家合同订购任务的主机配套;

5.救灾等其他重点需要。

国家合同订购的农机产品,除解决上述需要外,还要解决部分老少边穷地区、重点农牧业工程项目和国家商品粮基地的需要。

第五条 国家重点需要的国家合同订购机电产品,由下列单位向物资部(机电设备司总归口)和受委托的管理部门提出:按合理工期组织建设的中央重点基建项目、国家确定的电力建设项目和中央限额以上技术改造项目由承包单位或组织设备成套供应的单位提出(物资部设备成套司归口);国防军工由军事装备、军工生产和科研管理部门提出(物资部国防军工司归口);援外由对外经济贸易部提出;单机配套由物资部和生产管理部门按主机配套核算后提出;老少边穷地区需要的主要农机产品由有关省、自治区向物资部提出。

第六条 国家合同订购任务原则上安排在产品质量好、守信誉、技术先进的国家重点企业。合同订购企业的名单每年由物资部、受委托的管理部门和生产管理部门根据需求情况和用户的意愿,按照择优和相对集中原则确定。

第七条 国家对生产企业合同订购的数量,通用性产品一般不超过全年生产计划的50%,个别企业最高不超过70%。

生产企业要积极承接国家合同订购任务,没有特殊理由,一般不得拒绝接受国家合同订购任务。

第八条 国家合同订购任务的平衡和下达。

1、物资部和受委托的管理部门,对各方面提出的国家重点需要进行审核、汇总和平衡,并会同生产管理部门匡算国家合同订购产品所需主要原材料的数量,由生产管理部门报物资部和国家计划委员会核定。

2、物资部和受委托的管理部门根据核定的主要原材料数量和国家重点需要情况,提出各种合同订购产品的安排数量,生产管理部门纳入年度生产计划,并列出“其中:国家合同订购任务”,逐级下达到生产企业。

3、部分产品安排有困难的,由生产管理部门组织企业增加生产;仍满足不了需要的短线产品,按需要的轻重缓急进行安排。

第九条 国家合同订购任务的产需衔接和落实。

1、国家合同订购产品,由物资部或受委托的管理部门会同生产管理部门和有关单位,根据需要组织产需衔接订货。

2、生产周期长的大型、专用设备,进行专项预安排。

3、国家确定的电力建设项目所需的合同订购机电产品,按照“计划单列,戴帽下达,专项订货,专项核销”的精神,予以专项安排,组织订货。

4、物资部协同生产、使用部门安排的合同订购产品,物资部审查需要,确定安排数量,生产部门和使用部门负责技术条件审定,共同组织订货落实。

5、国家合同订购产品的订货,原则上都要订到具体建设单位和用户;救灾等其他重点需要的产品,由物资部委托有关单位代理签订合同。

6、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所需的国家合同订购产品,要积极推行招标投标,中标的产品纳入国家合同订购任务。

7、国家合同订购产品的订购合同,除省、自治区、市按核定的用于地方自配的配套产品外,其余合同均须加盖物资部或受委托的管理部门的“合同订购专用章”。

第十条 核定主要原材料的依据、范围和方法。

1、国家合同订购的机电产品所需主要原材料分地区、分企业的核定,以生产企业承接盖有“合同订购专用章”的订货合同为依据。

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用于自配部分的产品,以物资部和生产管理部门共同核定的数量为核算主要原材料的依据。

2、按订货合同核算的主要原材料范围是:钢材、铜、铝、铅、铜材、铝材共六种。

3、生产管理部门首先按物资部或受委托的管理部门提出的各种合同订购产品安排数量,核算所需主要原材料,做为国家预拨原材料的依据;生产企业按“国家合同订购任务”先预拨主要原材料。

4、国家合同订购机电产品订货基本结束后,物资部、受委托的管理部门根据企业实际承接的国家合同订购任务,对各种合同订购产品的安排数量进行调整,生产管理部门按调整后的安排数量分地区、分企业核定所需主要原材料的数量指标,经物资部审核后,纳入国家物资分配计划,并逐级下达到生产企业;实物由物资部门组织供应。

第十一条 单机配套的范围和管理

1、单机配套的范围是,国家指令性计划分配和国家合同订购的主机设备配套所需的国家合同订购和指令性计划分配目录中的配套产品。

2、物资部会同生产管理部门根据指令性生产计划和国家合同订购任务的主机设备配套需要的合同订购产品,按配套定额核算配套用量,纳入生产计划。

3、主机设备配套需要量较大的轴承、电动机、铅酸蓄电池、内燃机四种产品,物资部会同生产管理部门核算配套用量,部门内部配套部分,由各部门在原有协作关系的基础上,组织各地方自配或定点协作供应。

4、主机设备配套需要的汽车底盘和电线电缆,经物资部和生产管理部门按配套定额核算配套用量,纳入指令性计划平衡分配。

第十二条 加强国家合同订购任务的管理和监督。

1、国家按合同所核拨的主要原材料,必须用于完成国家下达的合同订购任务,任何单位和企业不得克扣和挪用。

2、由于生产企业方面的原因,不能完成国家合同订购任务的,除按经济合同法的规定承担责任外,国家在下一次核拨材料时,要把这批合同所核拨的材料指标作相应扣除。

3、国家核拨的主要原材料指标在落实订货时,如订货品种和交货等不能满足生产需要,企业应积极进行串换调剂和市场购买,由此影响生产成本时,产品价格可相应调整,但不能中止执行合同。

4、接受国家合同订购任务的生产企业,应定期向下达订购任务的管理部门反映合同执行情况和问题。有关管理部门要有重点地检查企业合同完成情况,并积极协调解决企业生产中遇到的困难。

第十三条 受委托的管理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所管理的专业设备的特点,制定相应的具体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一九八九年度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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