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防科学技术预先研究成果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防科学技术预先研究(以下简称预研)成果的管理,加速预研成果的开发、应用,促进国防科学技术发展,提高我军武器装备的技术水平,根据国家关于科学技术成果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预研工作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防科技预研成果是国防科技成果的组成部分。它是为研制先进精良的武器装备提供技术储备,其效益主要表现为具有潜在的或直接的军事应用价值,对促进国防科技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国防科技预研成果推广到民用,将提高成果的使用价值,为国民经济发展做贡献。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的预研成果,系指按国防科技预研计划和基金性资助完成的最终成果及具有相对独立性的阶段成果,它分为应用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及先期技术开发成果三类:
第一类 应用基础研究成果--是指探索新思想、新概念或新原理等研究活动中取得的成果。其一般表现形式为论著、论文、研究报告等。
第二类 应用研究成果--是指在探索新思想、新概念、新原理应用的可行性与实用性,并确定其主要参数的科学研究活动中取得的成果。其一般表现形式为可行性分析报告、试验报告、样品、原理样机、软件等。
第三类 先期技术开发成果--是指在部件或分系统原型的研制、试验、测试或运用计算机仿真验证其可行性和实用性等技术活动中取得的成果。其一般表现形式为部件或分系统原型、示范性工艺流程、验证或鉴定性试验报告等。
第四条 国防科技预研成果管理工作包括:鉴定、登记、奖励、产权保护、保密与解密、推广与开发。
第五条 国防科技预研成果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国防科工委科技成果管理机构统一领导国防科技预研成果的管理工作;各主管部门的科技成果管理机构负责本部门的预研成果管理工作;各任务承担单位的成果管理机构负责本单位预研成果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成果鉴定与登记
第六条 国防科技重点预研项目成果的鉴定由“国防科技预研任务书”(以下简称“任务书”)审批部门或受其委托的管理机构组织,一般预研项目成果由任务承担单位组织。其鉴定形式取以下任一种即认为有效:
1.实测验收鉴定:按“任务书”规定的指标要求和评价方法进行测试、鉴定。实测验收鉴定可邀请专家和使用单位参加。
2.通信鉴定:将被鉴定成果的有关技术资料,送请专家审查,提出评价意见。由成果鉴定组织部门或单位汇总后作出决定,并附上专家评审表。
3.会议鉴定:由成果鉴定组织部门或单位组织同行专家,通过会议评审方式作出鉴定结论。
第七条 国防科技预研成果实行鉴定后登记制度。
各任务承担单位的预研成果应在通过鉴定后,即按《国防科技成果登记规程》办理成果登记。
成果登记应被视为任务完成的重要标志,凡未完成成果登记手续的,财务部门将不予决算,成果管理部门将不予受理奖励申报。
第八条 国防科技成果办公室和主管部门成果管理机构负责做好预研成果的分类、统计和分析工作,定期发布通告,为预研管理及成果推广提供信息服务。
第三章 成果奖励
第九条 国防科技预研成果如符合规定的条件,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科学奖励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发明奖励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进步奖励条例》申报奖励。其中申报国家级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国防科技预研成果按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办理。申报部门级科技进步奖的预研成果按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办理。应用基础研究成果可申请国家级自然科学奖。
第十条 凡应用研究和先期技术开发成果,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均可申报国家级科学技术进步奖。
1.符合《国防专用国家级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工作办法(试行)》第三条申报国防专用国家级科学技术进步奖项目的条件中前三款;
2.研究成果应属国内首创,属本行业先进,经专业评定对国防建设具有明显的潜在作用或使用价值。
国防专用国家级科学技术进步奖国防科技预研成果评奖标准,凡属于对方案性的理论、方法论证、可行性研究分析和其它咨询性的重大研究成果,按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国防专用软科学项目评审标准评奖,其它均参照《国防专用国家级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标准》第一条、第八条执行。
第十一条 国防科技预研成果应用实践1年以上,对国防建设具有明显作用或重大经济效益者,可重新申请高于原等级的奖励,并补充新的申报材料及证明。
第四章 成果权益与推广作用
第十二条 凡是由国家提供资金和设备完成的国防科技预研成果的所有权属国家,国防科工委和主管部门有权决定在指定单位实施;成果完成单位享有专利申请、使用、转让等权利。
第十三条 各项目承担单位要重视预研成果的产权保护。符合专利条件并需要保密的预研成果,可向国防专利分局提出专利申请,专利申请费用可从预研项目经费中列支。
第十四条 各级成果管理机构应做好预研成果的保密工作,并根据技术(学术)发展情况,适时地提出预研成果的密级调整。保密解密工作按照国家关于国防科学技术成果保密和解密的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各级成果管理机构要重视国防预研成果的开发,重点预研成果应优先列入计划推广。任务承担单位对军品科研、生产和民用技术、商品市场急需的预研成果,应当主动组织开发。
第十六条 国防科技预研成果的使用及转让按《国防科学技术应用、基础研究暂行管理办法》第四十条之规定执行。技术成果转让的批准权限:跨行业综合技术成果归国防科工委;行业重点项目及一般项目成果归主管部门。
凡未经批准擅自转让技术成果或不按国防科工委及主管部门要求向指定单位提供成果的,应追究责任。
第十七条 各级成果管理机构应按有偿技术服务的原则,认真做好重点国防科技预研成果的技术(学术)推广交流工作。
第十八条 各预研成果完成单位,应于年终分别向上级主管部门及国防科工委成果管理机构书面报告国防科技预研成果推广开发活动情况。国防科工委及各主管部门可不定期举行表彰奖励活动。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各有关主管部门可根据本规定精神,结合本部门具体情况制定本部门的预研成果管理工作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解释权属国防科工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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