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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象部门引进国外智力工作实施办法

来源: 2017-10-06 21:4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气象部门引进国外智力的工作,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引进国外智力的有关文件和精神,结合气象部门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适用范围为国家气象局分管的各种出国留学、实习培训和引进国外人才的工作。

第二章 引进国外智力的渠道和组织机构

第三条 目前,我局引进国外智力主要有六条渠道(见附件一)。

第四条 我局通过国家教委渠道派出人员属于国家公派出国人员;通过世界银行贷款、多边或双边协议、地方自筹和自费公派渠道派出人员属于单位公派出国人员。

第五条 国家气象局引进国外智力领导小组负责气象部门引进国外智力的组织领导与协调工作。局引进国外智力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局引进办)设在科技教育司职工教育处。

第六条 国家气象局科教司、外事司、人事司在局引进国外智力领导小组的领导下,按照各自的分工,负责气象部门引进国外智力的具体组织管理工作,并在工作中相互配合。

通过国家教委、工商企业、世界银行贷款和自费公派渠道的派出或引进项目的业务审查、出国留学和实习培训人员的初审由科技教育司归口。通过多边或双边协议渠道的派出和引进的合作研究项目的有关事宜由外事司归口,有关这方面的工作程序按《气象部门外事管理若干暂行规定》办理。各渠道出国人员的政治审查由人事司归口。

第三章 出国留学

第七条 出国留学人员包括出国进修生、访问学者、攻读学位生。

有关出国留学工作的指导原则,公派出国留学人员的条件和选派,从事国外“博士后”研究或实习,申请延长留学期限和自费留学等问题,按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出国留学人员工作的若干暂行规定》和《关于发布若干出国留学人员工作管理细则的通知》执行。

第八条 每年10月底以前,各单位应将下一年度国家公派和单位公派出国留学人员申请计划表(见附件二)按分工归口报我局有关职能司审核。需要选派人员出国留学时,在考虑各单位年度计划的基础上,由局各主管单位直接与派出人员所在单位联系。

第九条 在选拔出国留学人员的工作中,各单位要认真贯彻中央“按需派遣,保证质量,学用一致,宁缺勿滥”的方针。要防止忽视政治思想、偏重业务,轻实用技术、重学位,以及派往个别国家过于集中的倾向。

第十条 通过国家教委和世界银行贷款渠道的公派出国留学人员,需通过国家教委统一组织的“外语水平考试”。

根据国家教委规定,对外语专业毕业人员在保证达到派往国家所使用的语言的出国留学外语水平的情况下,可免于外语考试;副教授、副研究员以上的教学、科研骨干(包括作为高级访问学者选派的人员),如专业外语阅读、口语和听力均有相当水平,能适应在国外的工作,可免于国家统一的外语水平考试。

第十一条 公派出国留学人员的对外联系工作,按各渠道主管单位的具体规定办理。公派出国留学人员一旦接到国外寄来的正式邀请信后,应首先与选派单位(司、局级)签订“出国留学协议书”,并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后,才能办理出国手续。

公派出国留学人员出国后,选派单位须将“出国留学协议书”复制件送留学人员所在国我驻外使、领馆备案。

第十二条 通过国家教委渠道派出的留学人员在收到国外寄来的正式邀请信后,选派单位应及时将国外邀请信的复制件一式三份寄我局科教司,由科教司转请国家教委外事局办理出国手续。

个人获得国内外资助,并被纳入国家气象局单位公派计划的自费公派出国留学人员,在办理出国手续前,应填写出国留学人员审查表,并随表附上《健康证书》、资助证明及国外接收单位的正式邀请信,由所在单位上报我局科教司审核。

第十三条 经批准录取的各类公派出国留学人员在未出国之前,一律称出国留学预备人员。此间选派单位继续对他们进行考察,如在德、智、体某一方面发现问题,不宜派出或需更换人选时,应按各渠道隶属关系,向我局主管单位办理撤销或更换人选的报批手续。

对已出国的公派留学人员,如发现不宜在国外继续学习者,国内主管单位可随时召回。

第十四条 选派单位要帮助和指导公派出国进修人员在出国前明确进修目的,订好进修计划。进修内容要紧密结合国内工作的需要,以便回国后及时开展工作。

对于理、工科进修生,出国前还应加强计算机、外文打字等基本知识和技能的培训,以适应在国外的工作需要。

第十五条 公派出国留学人员在确定了具体出国日期后,应填写出国留学、实习培训人员统计表(见附件三),并由选派单位按派出渠道隶属关系及时报我局主管单位备案。

公派留学人员回国后,选派单位应在一个月以内将留学人员的回国日期及在国外的有关情况按派出渠道隶属关系报我局主管单位。

第十六条 选派单位要为回国的各类留学人员创造条件,使他们学有所用。注意发现和总结回国留学人员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人物、事迹和成果,并按派出渠道隶属关系随时报我局主管单位。

第四章 出国实习培训

第十七条 本办法中有关出国实习培训的各项规定只适用于由国家气象局办理的通过工商企业渠道的出国实习培训工作。

第十八条 我局通过工商企业渠道派出的出国实习培训人员是指根据中央引进国外智力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中引办)批准的派出项目,派往国外对口单位学习气象实用技术和管理,以及合作研究、工作的各类科技和管理人员。

第十九条 各单位(不含院校)应按〔1986〕中引办字070号文关于《工商企业出国实习培训人员计划管理暂行办法》中的原则规定,结合本单位业务、科研和管理工作的需要,以及本单位自筹经费、国外对口单位接受的可能性,制定本单位出国实习培训的派出计划,填写《工商企业出国实习培训人员项目申请表》。当年的派出项目应于头一年10月底以前报我局科教司。

第二十条 工商企业出国实习培训人员的条件,选拔派出程序,以及出国前的集训和业务准备,按《工商企业出国实习培训人员选拔派出暂行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申请的派出项目,经中引办批准后,应抓紧落实人选和对外联系工作,并组织出国实习培训备选人员参加国家统一的外语水平考试。

第二十二条 选派单位收到国外正式邀请信后(一式二份),连同《工商企业出国实习培训人员审批表》(一式二份)和经费预算说明(一份)一并报我局科教司。局引进办审核同意后上报中引办审批,选派单位凭出国任务批件办理出国手续。

第二十三条 凡经中引办批准派出项目中的人员,出国前应与选派单位签订出国(或赴港澳地区)实习培训协议书,并严格按协议书中规定的实习培训人员身份和计划执行。不签订协议书者,不能办理出国手续。

其他渠道的出国实习培训人员如需要与选派单位签订出国实习培训协议书时,可参照本条款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对出国实习培训人员在国外的管理工作,按《工商企业出国实习培训人员国外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 出国实习培训人员应按期回国,一般不准延长期限或要求改变身份(例如攻读学位)。

第二十六条 出国实习培训人员在确定了具体出国日期后,应填写出国留学、实习培训人员统计表,由选派单位及时报我局科教司备案。实习培训人员回国后,应在一个月以内将回国日期通过所在单位告我局科教司。

第二十七条 选派单位应及时组织已学成回国的实习培训人员做好思想和技术方面的总结,安排好合适的工作岗位,做到学用一致,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

对于回国后做出显著成绩的实习培训人员或效益显著的派出项目,应写出详细的材料和经验总结上报我局科教司。

第五章 引进国外技术、管理人才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中有关引进国外技术、管理人才的各项规定只适用于由国家气象局办理的通过工商企业渠道引进国外技术,管理人才的工作。

第二十九条 各单位(不含院校)按〔1986〕中引办字069号文关于《引进国外技术、管理人才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的原则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工作需要,制定引进国外技术、管理人才计划,填写《引进国外技术、管理人才项目申请表》。当年的派出项目应于头一年10月底前报我局科教司,经局引进办审核同意后上报中引办。

第三十条 中引办审查批准后,将通知项目申请单位,并下达被批准的引进国外人才项目和经费表。

执行项目单位接到通知后,应与国外专家进一步联系,商定来华后的任务、待遇等有关事宜,并将最后确定的合同或协议文本以及经费使用计划(一式二份)报我局科教司。

第三十一条 被聘专家来华前,用人单位应做好各方面的准备工作。要组织部分专业技术人员组成专家工作小组,在专家来华期间,与专家一起工作并有计划地学习和钻研专家的技术专长或管理方法,安排好专家的生活、旅游等。专家到职后,用人单位应及时通过我局科教司向中引办报送专家到职通知书。

专家在华工作结束后,用人单位应对其工作效果进行检查评定,填写《引进国外人才情况报表》报我局科教司一式二份。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在执行过程中,如遇与上级主管部门颁发的新规定不一致时,按照上级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在国家气象局,自下发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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