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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法规2018: 我国校车安全条例—教育法规

来源: 2018-04-10 14:35

[资料框3-2]我国校车安全条例

近年来,由于大量因校车而引发的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国家进一步加强了与校车相关的立法。标准化和安全化已成为确保校车安全的准则。

2012年3月28日国务院第197次常务会议通过了《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同年4月10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发布《专用校车安全技术条件》(GB 24407-2012)和《专用校车学生座椅系统及其车辆固定件的强度》(GB 24406-2012)两项强制性国家标准(以下简称“专用校车安全国家标准”)。

此次立法的最大亮点是幼儿校车首次进入国家标准的制定行列,可以说填补了一项空白。此外,原先的小学生坐椅标准也延伸为中小学生等整个未成年人群体,这是此次标准修订中的重点。

新的校车标准对校车车身结构、外观标识、装载质量等均作出明确规定,制定原则一切围绕“安全”,突出安全。标准制定时参考美国联邦的校车安全标准和美国部分州的校车法规,及欧洲客车标准,同时考虑中国比国外更加复杂的道路使用情况,制定适合中国特色的校车标准。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要求: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学生数量和分布状况等因素,依法制定、调整学校设置规划,保障学生就近入学或者在寄宿制学校入学,减少学生上下学的交通风险。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及其教学点的设置、调整,应当充分听取学生家长等有关方面的意见。

校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不得以任何理由超员。

载有学生的校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80千米,在其他道路上行驶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60千米。载有学生的校车在急弯、陡坡、窄路、窄桥以及冰雪、泥泞的道路上行驶,或者遇有雾、雨、雪、沙尘、冰雹等低能见度气象条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20千米。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不得要求校车驾驶人超员、超速驾驶校车。

配备校车的学校、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指派照管人员随校车全程照管乘车学生。校车服务提供者为学校提供校车服务的,双方可以约定由学校指派随车照管人员。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定期对随车照管人员进行安全教育,组织随车照管人员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应急处置和应急尽管学生的生命健康权需要尊重,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学校应该违背教育基本规律,过度保护学生。在实践中,不少学校由于担心救援知识。[11]

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大量删减有风险的教育项目,不带学生外出社会实践、春游及秋游等,都属于矫枉过正、因噎废食的教育行为。同理,家长因为关爱孩子,拒绝让孩子参加有风险的体育活动,也是不正确的家庭教育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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