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的工资报酬—教育法规
4.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这项权利可以简称为获取报酬待遇权,这是宪法规定的公民享有劳动和休息的权利在教师范围的具体化。《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25条规定:“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建立正常晋级增薪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这一规定有利于教师获得稳定的劳动报酬。地方各级政府对保障教师这一权利的实现负有法定责任,地方各级政府应采取必要措施保证所辖学校教师劳动报酬的按时足额发放。
教师的工资报酬,一般包括基础工资、职务工资、课时报酬、奖金、教龄津贴、班主任津贴及其他各种津贴在内的工资性收入;福利待遇主要包括教师的医疗、住房、退休等方面的各项待遇和优惠,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教师有权要求所在学校及其他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教育法律、教师聘任合同的规定按时足额地支付工资报酬;有权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特殊岗位的教师还享有特殊的津贴补助。
(1)中小学教师和中等职业学校的教师享受教龄津贴和其他津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的规定,我国中小学教师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享受教龄津贴和其他津贴(第28条)。
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劳动人事部发布的《关于教师教龄津贴的若干规定》(劳人薪[1985]40号),明确规定了教师教龄津贴的执行范围是中等专业学校、教师进修学校、技工学校、普通中学、职业中学、农业中学、工读学校、盲聋哑学校、弱智儿童学校、小学和幼儿园的公办教师。与此同时,上述教师还可以享受与教育教学工作有关的其他津贴,如班主任津贴等。这是考虑到中小学教师和职业学校教师,尤其是其中大多数在农村地区任教的教师,其工资水平和生活待遇比较低,工作条件艰苦,所以在待遇上向中等以下各级类学校教师倾斜,以利于稳定队伍、促进我国基础教育事业的发展。
(2)少数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的教师享有特殊补贴。《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教师以及具有中专以上学历的毕业生到少数民族地区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应当予以补贴”(第27条)。这表明在少数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任教的教师可以享受特殊补贴。
国家对教师和具有中专以上学历的毕业生到少数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任教实行补贴,是帮助少数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发展教育事业,改善人口素质,为摆脱贫困、缩小地区差别打下基础,从而实现教育扶贫的重要举措。
(3)有特殊贡献的教师,可以享受政府特殊津贴。根据有关规定,“长期工作在教育、教学工作第一线,对学科建设、人才培养、事业发展发挥了重大作用,所创新的教育理论或教学方法,经省(部)级以上的教育行政部门鉴定并普遍推广,成效显著并为同行所公认”的教师,可以享受政府特殊津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教育部关于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33号)的相关规定,自2009年1月起,中小学陆续实施教师绩效工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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