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的学术观点2—教育法规
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这项权利可称为管理学生权。即教师有权根据教育规律和学生的身心发展特点因材施教,有针对性地指导学生的学习,并在学生的升学、就业等方面给予指导;有权对学生的思想品德、学习、文体活动、劳动等方面给予客观公正的评价;有权运用正确的指导思想和科学的方式方法,使学生的个性和能力得到充分发展。这项权利体现了教师在教育教学过程中的主导地位,是与教师在教育教学过程中的主导地位相适应的一项特定基本权利。
教师对学生的学习和发展的指导包含丰富的内容,并对学生起着重要的教育作用。学生只有通过教师的指导和评价,才能在成长过程中少走弯路,尽快正确认识自己,明确努力方向,走上健康发展的道路。教师能否正确、公正地对学生进行指导和评价,影响着学生能否实现全面发展,以及能否获得符合自身特点的最佳发展途径。不正确的指导和评价可能对学生产生误导;不公正的评价可能会对学生身心造成伤害,同时还可能使教师丧失学生及其家长的信任,并损害教师自己的专业权威地位。
教师的这一职业权利受到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非法手段干预教师这项权利的行使。学校及其管理人员未经教师允许不得随意修改教师对学生所作的品行和学业成绩的评价。当被指导者或被评价者认为指导不恰当或评价不公正时,可以向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申诉,通过法定的审查程序来确定是否需要改变或者撤销教师的指导和评价。在审查过程中必须允许教师进行合理性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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