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的职业权利—教育法规
教师的专业地位与教师资格
教师的权利既包括教师作为专业人员而依法享有的职业权利,也包括教师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而依法拥有的公民权利,还包括当教师的职业权利和公民权利受到侵害时、为了弥补权利的受损而产生的申诉权利和诉讼权利。
一、教师的职业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7条中明确规定了教师具有6种权利。
1.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这项权利可以简称教育教学权。这是教师为履行教育教学职责而必须具备的基本权利。教师的主要职责就是教育教学,要完成此职责就必须赋予教师相应的权利,即教育教学权。取得教师资格的公民在受到学校的聘任、获得特定教师岗位后,就具有了行使这一职权的权利。这项权利表明,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有权依据其所在学校的教学计划、教育教学工作量等具体要求,结合自身教学特点自主地组织课堂教学;有权依照教学大纲的要求确定其教学进度、内容,不断完善教学内容;有权针对不同教育对象,在教育教学的形式、方法、具体内容等方面进行改革和实验。与此同时,学校也必须提供条件,保证教师对该项职权的顺利行使,而教师在聘任期也不得随意放弃这一职权的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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