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的权利—教育法规
教师的权利,是指教师依法享有的某种利益或资格,表现为教师可以作出一定的作为或不作为,并能要求相关义务人实施一定的作为或不作为。一切法定的权利,国家都以其强制力给予保障,当法定的权利受到侵害时,教师有权向有关国家机关请求法律保护。
教师的义务,是指教师依法承担的责任。表现为教师必须依法实施一定的作为或不作为。一切法定的义务,不论是积极义务(作为),还是消极义务(不作为),国家都以其强制力强制教师履行,当教师拒绝履行其应尽的义务时,国家的司法机关或其他有关机关有权采取措施强制其履行,甚至要求教师承担相应的行政、民事或刑事法律责任。
教师的权利与义务是不可分的,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在教师与学生、教师与教师、教师与学校的法律关系中,权利人享受权利依赖于义务人承担义务,否则权利人的权利就会受到侵害。权利与义务表现的是同一行为,对一方当事人来讲是权利,对另一方来讲就是义务,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即法律关系的客体)也是同一的,比如在教师教育管理学生的法律关系中,权利和义务指向的都是同一个客体。权利与义务的统一性还表现在不能一方只享受权利不承担义务,另一方只承担义务不享受权利,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律原则要求任何一个法律关系主体在享受权利的同时也必须承担相应的义务。权利与义务的统一性还表现在,在有些法律关系中尤其是在行政法律关系中,权利与义务具有交叉性,如学校校长依法管理学校,这既是校长的法定权利也是校长的法定义务;再如教师从事教育教学工作,既是其权利,又是其义务。
教师的权利和义务之间还存在背离性的关系特点。教师权利和义务的背离性是指其权利和义务各自指向的目标之间的冲突,即教师作为公民个人的权利与其职业义务之间的矛盾。教师,首先是一个公民,作为公民当然享有一切公民享有的基本权利。教师,同时又是一个特殊的社会职业角色,具有其特殊的职业义务。作为教师的公民实际上拥有双重身份,不可避免地会发生双重角色的权利和义务目标指向冲突。教育是一项公益性事业,在作为公民的权利与作为教师的职业义务发生矛盾时,通常要求教师能够放弃个人利益,服从于社会公共利益。因而体现了教师这一职业是要求具有奉献精神的职业,教师应当受到全社会的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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