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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法律法规规章汇编(一百四十七)—部门规章

来源: 2018-07-22 16:08

  第三十八条林业标准复审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一)不需要修改的标准确认继续有效。确认继续有效的标准不改动顺序号和年号。当标准再版时,在标准封面的标准编号下注明“××××年确认有效”字样。

  (二)需要修订的标准作为修订项目,列入计划。修订的标准顺序号不变,只把年号改为修订年号。

  第八章附则第三十九条林业地方标准、企业标准除本办法已有规定的以外,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管理。

  第四十条本办法中有关表格的样式由国家林业局另行制定。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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