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法律法规规章汇编(一百四十四)—部门规章
编制说明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工作简况,包括任务来源、协作单位、主要工作过程、标准主要起草人及承担的工作;(二)标准的编制原则和标准的主要内容(技术指标、参数、公式、性能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等)、论据(包括试验、统计数据)、修订标准时的新旧标准主要技术指标的对比情况;(三)主要试验或者验证的分析、综述报告,技术经济论证结论,预期的经济效益;(四)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程度,以及与国际、国外同类标准水平的对比情况,或者与测试的国外样品、样机的有关数据对比情况;(五)与有关现行法律、法规和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关系;(六)重大分歧意见的处理经过和依据;(七)作为强制性标准或者推荐性标准的建议;(八)贯彻标准的要求、措施和建议,包括组织措施、技术措施、过渡办法等内容;(九)废止现行有关标准的建议;(十)其他应予说明的事项。
对需要有标准样品对照的林业标准,应当在审定标准前制备出相应的标准样品。
第二十一条起草单位应当征求生产、管理、科研、检验、质量监督、经销、使用等单位及大专院校对林业标准征求意见稿的意见。
涉及人身安全和健康的林业标准应当公开征求公众意见。
第二十二条起草单位应当根据征集的意见对林业标准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提出林业标准送审稿、标准编制说明及其他附件送林业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者林业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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