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法律法规规章汇编(一百四十一)—部门规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分工第七条国家林业局负责全国林业标准化工作的管理、监督和协调。主要职责是:(一)贯彻国家标准化工作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制定和修订林业标准化规章和制度;(二)编制林业行业的标准化工作规划、计划和林业标准体系框架;(三)组织拟订林业国家标准;(四)组织制定、审批、发布林业行业标准;(五)组织实施林业标准并对林业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六)管理林业标准化示范工作;(七)根据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授权建立林业行业产品质量检验和认证机构,开展林产品质量检验和认证工作;(八)指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标准化工作;(九)负责林业行业的国际标准化工作,组织参加有关国际标准化活动;(十)负责林业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及林业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的领导与管理。
第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林业标准化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一)贯彻国家标准化工作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制定贯彻实施的具体办法;(二)编制林业标准化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三)组织拟订林业地方标准;(四)组织开展林业标准化人员培训;(五)组织实施林业标准并监督检查;(六)组织、指导林业标准化示范工作;(七)指导下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标准化工作。
第九条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标准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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