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法规 对几类特殊高校毕业生的就业规定
高校毕业生就业已经基本实现了双向选择的市场化配置,但由于实行市场化的时间尚短,因此对一些情况特殊的毕业生的就业,教育部门有特别的规定。
委托培养与定向生的就业:国家教育部规定:定向生、委培生按合同就业。但因特殊情况不能回原地区、原单位就业的个别定向、委培生,在征得原定向、委培单位同意,并处理好相互经济关系,属在原省、自治区、直辖市辖区内用人单位间 调整的,由教育部门审批并办理改派手续;需跨部委、跨省调整的,由学校主管部 门审核同意后,统一报国家教育部审批并下达调整计划,教育部门按照调整计划办 理改派手续。
师范毕业生的就业:师范类毕业生原则上在教育系统内就业。如在教育系统外 就业,原则上应缴纳全部培养费及师范奖学金。
结业生的就业:结业生由学校向用人单位一次性推荐或自荐就业,找到工作单位的,可以派遣,但必须在《报到证》上注明“结业生”字样;在规定时间内无单 位接收的,由学校将其档案、户粮关系转至家庭所在地(家居农村的保留非农业户 口),自谋职业。已被录用的结业生,在国家财政拨款单位就业的,其工资待遇按 照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比国家规定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工资标准低一级。结业生在一年内补考及格换发毕业证书者,国家承认其毕业资格,工资待遇从补发证书之日起按毕业生对待。
肄业生的就业:大学肄业的学生由学校发给肄业证书,国家不负责其就业派遣,并将档案和户口转向其生源所在地自谋职业。 残疾毕业生的就业国家政策规定对残疾毕业生学校应帮助其就业,确有困难的,按有关规定由生源所在地民政部门安置。必要时,学校可与民政部门联系安排 残疾毕业生的工作单位。
患病毕业生的就业:学校应在派遣前认真负责地对毕业生进行健康检查,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让其回家休养。一年内治愈的(须经学校指定县级以上医院证明 能坚持政党工作的),可以随下一届毕业生就业,一年后仍未治愈或无用人单位接收的,户粮关系和档案材料转至家庭所在地,按社会待业人员办理。
考研毕业生的就业:多数考研的毕业生在择业时考研的结果还未确定,因此这类毕业生就业时应在协议中向用人单位声明,双方应取得一致意见。如果毕业生被 录取为研究生,则就业协议无效;如用人单位不愿接受此条款,则毕业生不应与该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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