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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制度 小学教职工奖励细则

来源: 2017-06-20 13:43

 凡为学校做出贡献的教职工均应受到表彰和奖励:

   (一)教学奖

    1、在全国、省、地、市、站各级讲课比赛中获奖获优者;

    2、在全国、省、地、市、站各级教案比赛中获奖获优者;

    3、在全国、省、地、市、站各级教具比赛中获奖获优者;

   4、教学质量优胜者。

    (二)辅导奖

    5、辅导学生在全国、省、地、市、站各级各类竞赛中获奖获优者;

    6、辅导学生的作品(习作、论文、美术、书法、小制作、小发明)被国、省、地、市各级报刊录用刊登者;

    7、学校竞赛获优胜单位者;

    (三)论文奖

    8、教育教学论文在全国、省、地、市、站获奖获优者;

    9、教育教学经验在全国、省、地、市、站交流推广者;

    10、教科研成果在全国、省、地、市、站交流推广者。

   (四)计奖标准

    A、全国级50-60;省级40-50;地级40-30;市级30-10;站级10-5(以上标准适合1、2、3、4、5、8、9、10款)

    B、全国级30;省级25;地级20;市级15;站校10;(以上标准适合6、7款)

    (五)计奖办法

    A、同一项目分别在各级获奖,按其最高级别的名次给以奖励;既有个人名次,又有团体名次的获奖项目,选其一种,就高不就低,但均不得重复计奖。

    B、所获奖项有若干名次,第一名为一等,其余的三分之一为二等,三分之二为三等。

    C、获优项目没有明确的等级,视其工作量和影响定奖。

    D、凡属几个合作而获奖的项目,按其各人的工作量分配奖金。

    E、获奖项目的主管领导或协助者可按其参与程度另发奖金。

    F、根据获奖项目的工作量及其社会影响,经学校领导集体研究,可在规定的标准基础上上浮或下降。

    G、总比赛成绩居市第四名、站第二名,名次奖不变,但不记奖分。

    H、总竞赛成绩居市第四名之后,站第二名之后,取消名次和奖分。

    I、奖金及时兑现,期末在考核中的“贡献”栏里适当加分。加分标准:国家级 10-6分;省级 8-4分;地市级 6-2分;县市级 4-1分;站级 2-0.5分。加分只作评模依据,但不重复计算奖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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