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制度 教学仪器设备报损制度
为了更好地管理好教学仪器设备,减少不必要的损失,特制定我市中小学仪器设备报损制度。
(1)、实验室所有教学仪器、电教器材,无论是国家无偿分配、自筹经费购买,还是外单位及个人赠给,均为学校所有,都要按照国家教委、省、市、县教委制定的管理制度进行管理。
(2)实验室应有仪器借用登记本,一般情况下不予外借,特殊情况须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凡外借仪器,要进行登记,归还时要当面检查,没有损坏,方可注销;如有损坏应根据损坏程度照价赔偿。
(3)调入仪器应进行检查,确定完好无损后方能放入仪器室进行保管。
(4)演示实验和学生实验借用的仪器归还时要进行清点,并检查仪器性能,如有损坏和遗失应根据事故起因,追究相应的经济责任。
(5)仪器设备应及时保养和维修,如因保管不善,造成仪器设备损坏的,应追究管理员责任。
(6)每期期末学校应组织仪器清查回收工作。如有遗失,应查明原因及责任人,根据情况作出经济赔偿处理。
(7)化学试剂及价值人民币十元以内的易损仪器(每期报损一次)由仪器管理人员或实验员填报报损表后,由学校总务部门批准报损。
(8)价值人民币十元以上,二百元以内的仪器,由管理员鉴署意见后报校长批准报损。
(9)凡价值人民币二百元以上的仪器,由市仪器站批准报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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