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通过网络订餐平台订餐权益受到损害可求偿
据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网站消息,食品药品监管总局10日发布《网络餐饮服务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办法征求意见稿称,消费者通过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订餐,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要求赔偿。
办法征求意见稿提出,消费者通过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订餐,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由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赔偿。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追偿。
办法征求意见稿要求,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承诺或宣传的,应当履行其承诺和宣传。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通过食品药品监管部门12331举报电话进行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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