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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反走私工作条例拟掐断“购运储销”链条

来源: 2017-07-28 17:13

  国务院法制办今日公布《反走私工作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长期以来由于制度缺失造成的市场流通领域贩私活动难以遏制的问题,有望在此新规中获得解决。

  当前反走私工作还存在国务院相关部门职责界限不清、地方政府反走私责任不明、在市场流通领域和非设关地查处无合法来源进口货物的执法依据不足等突出问题,影响了反走私工作成效,反走私形势依然严峻。制定有关反走私工作的行政法规,是解决反走私工作面临的突出问题,进一步加强反走私工作的现实需要,也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的要求。

  征求意见稿明确了各地方、各部门在反走私工作中的职责。一是着眼于发挥地方政府在反走私工作中的基础作用,规定地方各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反走私工作负有领导责任,明确其承担组织联合缉私、开展清理整治等工作任务。二是按照管辖范围、职能分工分别对各行政机关的联合缉私职责作了明确规定,包括海关、公安边防、海警、工商、食品药品监管、烟草专卖管理等部门在非设关地和市场流通领域的查缉职责,并对负有查缉走私职能的其他部门参与反走私工作提出明确要求。

  征求意见稿对反走私工作的重点领域进行规制。市场流通领域和非设关地是反走私工作的重中之重。一方面,市场销售是实现走私利润的重要环节,对流通领域加强管理,断掉私货销售的链条,对走私活动是釜底抽薪。

  但由于制度的缺失,市场流通领域贩私活动难以得到有效遏制。为了加强市场整治,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了对流通领域查获的无合法来源进口货物的处置方式:市场流通领域查获的商贸经营企业、个体工商户买卖、仓储、运输无合法来源证明的进口货物,由查获的行政机关予以没收;当事人无法查清的,由查获的行政机关予以收缴。

  同时,征求意见稿对为无合法来源进口货物进入市场提供便利的仓储、包装等行为规定了相应的处罚,重在掐断“购、运、储、销”的走私链条。

  征求意见稿明确反走私“打防结合”的有关要求。为了贯彻“打防结合、综合治理、突出重点、坚持不懈”的反走私工作方针,征求意见稿在总则中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走私、经营无合法来源进口货物;同时专设“综合治理”一章,对沿海、沿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控非设关地走私提出明确要求,从建立预防监控机制、完善反走私基础设施、发挥基层组织在反走私工作中的作用、加强应急处置、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健全社会诚信体系、加强行业自律等方面为预防走私活动夯实基础,确保在保持打私高压态势的同时强化对走私活动的预防。

  征求意见稿保障各地方、各部门依法履职,确保权责一致。各地方、各部门开展反走私工作,必须坚持依法履职的原则。一方面,征求意见稿结合反走私工作的实际,授予相关部门执法权力,强化经费保障,如规定公安边防、海警查缉走私职责;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权在市场流通领域查缉经营无合法来源进口货物的违法行为,赋予公安边防、海警、工商、食品药品监管、烟草专卖管理等部门履行反走私工作职责所必需的询问、检查、查封、扣押等权力,完善执法措施。另一方面,征求意见稿坚持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原则,在法律责任一章中对各地方、各部门不依法履行反走私工作职责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作出了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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