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了9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近期迎来修订。6月6日,由国务院办公厅、法制办公室起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正式发布。“修订草案”对政府信息公开放宽范围,明确各级政府信息公开的职责和标准,力求为打造“阳光政府”提供制度保障。
早在2008年5月,我国就施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但随着改革的深入和社会信息化的快速发展,现行条例在实施中遇到了不少新问题。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发布的修订说明介绍,近年来人民群众参与公共决策、关心自身权益的积极性增强,对政府信息公开的广度、深度要求更高,现行条例有些制度设计不够完善,有些制度规定比较原则,实践中容易引发争议……这些都对现行条例提出了修订需求。
新发布的修订草案共有6章、54条。记者梳理发现,放宽范围、落实职责、平衡诉求、加强监督都是重要的关键词。
草案贯彻中央精神,遵循政府信息“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政府信息应当公开,并对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三类可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了细化。
依照草案,政府信息以主动公开为主,以公民申请公开为辅。草案通过明确公开义务主体,合理设定公开职责分工来保障落实。比如对多个行政部门都掌握的信息,就明确了不同部门的公开职责。
在公民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方面,草案完善程序和规定。一方面取消了公民、法人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门槛,另一方面也对实践中出现的反复、大量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情况做出限制,注重做好保证公民诉求和防止申请滥用的平衡。此外,草案还以强化监督的方式,保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得到落实。
据悉,此次征求意见从6月6日开始,为期一个月,公民可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通过“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对草案提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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